離婚證辦理現在還需要冷靜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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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證辦理現在還需要冷靜期嗎?

一、離婚證辦理現在還需要冷靜期嗎?

離婚證辦理現在還需要冷靜期的。對於離婚冷靜期的處理,一般是需要基於雙方協商來進行認定的,特別是對於雙方協議離婚的情況下,是需要在規定的離婚冷靜期內對離婚的事項進行認定的,如果一方拒不離婚的,這種情況就可以根據我國相關法律中的規定來申請撤銷離婚登記的申請的。

二、離婚冷靜期的法律規定規定內容是什麼?

(一)符合婚姻家庭制度的價值取向和基本原則,完善了我國的離婚制度

保障離婚自由、反對輕率離婚是國家始終堅持的原則,也是我國離婚制度的重要特徵。當代社會輕率離婚的現象愈加嚴重,成爲社會共同面臨的問題,規定離婚冷靜期能夠完善離婚制度,防止輕率離婚,滿足維護婚姻家庭關係穩定的需要。

(二)在登記離婚中爲婚姻登記機關適用離婚冷靜期提供法律依據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中明確規定離婚冷靜期,將使全國的婚姻登記機關適用統一的離婚冷靜期,有法可依,標準統一,避免離婚冷靜期的內容和適用結果因地而異,從而保障立法和執法的統一性。

(三)能夠保障婚姻關係穩定,防止當事人衝動、草率離婚

離婚冷靜期在一定程度上能夠緩解雙方當事人因衝動、賭氣等原因產生的矛盾,避免子女與其他家庭成員因此受到傷害,透過婚姻關係的穩定來維護家庭關係的和諧。離婚冷靜期還有助於減少人們把離婚當作逃避夫妻矛盾的優選項現象,改善夫妻對婚姻關係的不謹慎態度,激發對婚姻家庭的責任心,使社會形成良好的婚姻家庭觀,維護婚姻秩序。

(四)協調當事人和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追求婚姻關係上的實質正義

離婚是解除夫妻關係的法律行爲,必然涉及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和子女利益問題。離婚冷靜期的設定能夠使雙方當事人謹慎思考,合理安排子女和財產問題,強化對弱勢羣體的保護,實現實質正義。

(五)實行離婚冷靜期不構成對離婚自由的限制

離婚自由是我國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則,必須予以保障,離婚自由的權利不受干涉、不受拘束、不受限制。不過,任何自由都不是絕對的,離婚自由也不是絕對的自由。我國婚姻家庭法歷來強調離婚自由,反對草率離婚,並將其作爲一項政策的兩端,必須兼顧而行。同時,離婚冷靜期針對的是衝動離婚、草率離婚,倡導考慮清楚之後再下決心離婚。故規定登記離婚冷靜期並不是限制離婚自由,而是保障離婚自由的必要措施。

雙方如果採取協議的方式離婚的,需要到當地的民政局進行辦理。民政局會要求雙方自提出離婚申請之日起,經歷1~3個月不等時間的離婚冷靜期,在離婚冷靜期到期之後,雙方如果還決定要離婚的,那麼再到民政局進行登記,領取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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