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女子生孩子

來源:法律科普站 2.57W
婚姻法女子生孩子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爲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爲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婚姻法關於生孩子的規定是什麼

1、關於生育三胎的規定原配夫妻申請生育三胎條件:

雙方均爲獨生子女的;

生育的第一個子女經區、縣或者市病殘兒醫學鑑定機構鑑定爲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爲正常勞動力的;

一方經有關部門鑑定爲非遺傳性殘疾,影響勞動,生活不能自理的;

一方符合二等乙級以上傷殘軍人條件的;

一方爲從事出海捕撈連續五年以上的漁民,現仍從事出海捕撈的;

一方爲本市農業戶口且有一方爲獨生子女的;

女方爲本市農業戶口,無兄弟,其姐妹均只生育一個子女,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戶贍養老人的。

婚前雙方均未生育過子女,婚後經本市二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患有不孕症的夫妻,合法收養一個子女後懷孕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一個子女。

2、再婚夫妻申請生育三胎條件:

一方婚前未生育過子女,另一方婚前生育過一個或者兩個子女的;

雙方婚前各生育過一個子女,且雙方均爲獨生子女的;

雙方婚前各生育過一個子女,一方爲本市農業戶口且有一方爲獨生子女的;

雙方婚前各生育過一個子女,其中一方生育的子女經區、縣或者市病殘兒醫學鑑定機構鑑定爲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爲正常勞動力的。

因特殊情況可以再生育的條件,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