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中關於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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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中關於重婚

同居,是指兩個相愛的人暫時居住在一起,現一般用於異性之間。同居跟結婚不一樣,結婚是獲得了法律的承認的夫妻關係,是不可以隨便解除關係而必須要透過一定的法律程序;而同居是不被法律承認的一種行爲,也沒有任何法律保障。在同居期間男方和女方可以隨時提出分手終止關係。在我國現行法上,非法同居分爲無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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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重婚規定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所以,如果被認定爲重婚情形,那麼可以直接判決離婚。另外,重婚的一方屬於過錯方,無過錯方可要求過錯方給予精神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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