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分居幾年判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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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分居幾年判離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四)項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在審理離婚案件時,這項規定成爲法官判斷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一項重要依據。近年來,人民法院根據該項規定判決的離婚案件逐年增多,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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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幾年能解除婚姻法

您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規定,必須是因感情不和分居二年,如因工作原因分居是不符合上述規定的。希望可以幫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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