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的效力有哪些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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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的效力有哪些情形

根據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對於婚姻的效力的情形大致可以分爲有效婚姻、無效婚姻以及可撤銷婚姻等三種情形。對於這三種婚姻的效力,需要大家瞭解的是無效婚姻以及可撤銷婚姻的效力以及後果問題。下面,本站小編爲您講解婚姻效力的內容。

婚姻的效力有哪些情形:

一、無效婚姻:

(1)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違法行爲。其中,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構成法律上的重婚;雖未結婚登記,但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構成事實上的重婚。無論是法律上的重婚,還是事實上的重婚,均屬無效。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禁止結婚的親屬是指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是指出自同一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直系血親之外的血親,無論輩分是否相同,都禁止結婚。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結婚主要是表兄弟姐妹結婚。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有兩個要件:第一,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醫學上認爲不應該結婚的疾病是指精神方面的疾病和重大不治的傳染性疾病或遺傳性疾病。第二,婚後尚未治癒,即結婚時尚未治癒。

(4)未到法定婚齡。未達到法定婚齡的是指結婚時未達到法律規定的最低結婚年齡。《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法定結婚年齡】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違法建立無效婚姻的婚姻關係當事人,應無條件解除婚姻關係,並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觸犯刑法的,應負刑事責任。無效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間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財產,由當事人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由人民法院按非法同居關係處理,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進行判決。對重婚導致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犯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利益,無效婚姻雙方所生子女,按婚生子女的規定執行。

二、可撤銷的婚姻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脅迫婚姻】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爲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婚姻無效和被撤銷的法律後果】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以上內容是小編爲您整理的無效婚姻以及可撤銷的婚姻的有關規定。對於以上兩種婚姻效力的規定了解以後,你需要了解這兩種有效力瑕疵的婚姻有什麼法律後果以及怎麼處理這兩種情形的問題。對於這些問題,你可以諮詢本站網站的律師獲得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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