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扶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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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扶養義務?

我們在生活中與很多人都存在着撫養與被撫養的關係,例如父母與自己之間的撫養關係,自己與孩子的撫養關係等,那麼什麼是撫養義務呢?下面大家就跟本站的小編一起來具體瞭解一下吧。

什麼是扶養義務

狹義扶養義務主要是指的平輩之間的相互撫養,比如說夫妻之間,兄弟姐妹之間。而並非是父母子女之間的撫養關係。廣義的扶養包括贍養、扶養以及撫養。

撫養條件

根據婚姻法28條的規定,祖父母、外祖父母撫養孫子女、外孫子女的條件是:

1、被撫養人(孫子女、外孫子女)尚未成年

作爲被撫養人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必須是未成年人。若成年,當然就不存在讓人撫養的問題了。

這裏的未成年人應當理解爲本人無生活能力的未成年人。若自己具有了獨立生活的能力,當然也不能再讓他人撫養了。比如,滿16週歲、不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能夠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爲主要生活來源,同時又具有獨立生活能力,就不應當再適用此條規定。

2、被撫養人(孫子女、外孫子女)的父母已經死亡或無力撫養

“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是指——父母均已死亡,或均無撫養能力,或一方死亡而另一方也無撫養能力。若父母仍有一方在世且具有撫養能力,當然也不能由祖父母、外祖父母來撫養。

3、撫養人(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負擔能力

這裏的負擔能力包括經濟條件和監護能力,對於祖父母、外祖父母自身年邁且無經濟基礎的當然也就不適用此條規定了。

以上三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才產生祖父母、外祖父母對孫子女、外孫子女的撫養義務。

在理解第28條款關係時,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祖父母、外祖父母對孫子女、外孫子女撫養義務的產生不受是否同居一家、共同生活的限制。

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爲同一順序撫養義務承擔人。

祖父母、外祖父母對孫子女、外孫子女的撫養義務,在法律上是沒有先後順序的。有負擔能力的都應承擔撫養責任。

如果祖父母、外祖父母均有負擔能力,可採取協商的辦法由一家承擔或兩家共同分擔。協議不成,法院可根據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原則進行裁決。

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均拒絕承擔撫養義務時,應受扶養未成年人可請求法院強制義務人履行其義務

贍養條件

孫子女、外孫子女對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贍養義務也是一種有條件的義務,其條件如下:

1、被贍養人(祖父母、外祖父母)需要贍養

被贍養人需要贍養是首要條件,如不需要贍養,就沒有強調此義務的必要。

2、被贍養人(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經死亡或無力贍養

“子女已經死亡”、“子女無力贍養”是指——被贍養人,即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均已死亡或均不具有贍養能力。只要有子女在世或有子女具備贍養能力,祖孫之間就不發生贍養義務關係。

不具有贍養能力,可能是完全不具有,也可能是部分不具有。如,有的是具有贍養行爲能力,但缺乏贍養的經濟條件;有的是具有贍養的經濟條件,但沒有履行贍養義務的行爲能力。在這種情況下,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失去什麼方面的贍養條件,孫子女、外孫子女就會在什麼方面與祖父母、外祖父母發生贍養義務關係。

3、贍養人(孫子女、外孫子女)是有負擔能力的成年人

實際上是兩點要求:一是已經成年,二是有負擔能力。如果孫子女、外孫子女未成年,或者雖成年但確實不具有負擔能力。當然就不可能產生祖孫間的贍養權利義務關係。

(法律規定中的“負擔能力”,應從“贍養能力”的角度進行理解,包括經濟負擔能力和監護能力,不應片面地認爲僅是經濟上的問題。)

我相信大家在閱讀上述的文章之後都應該知道什麼是撫養義務了吧,希望小編編輯的內容能夠對大家的生活有所幫助,如果大家對於這方面還有其他的法律疑問,歡迎大家到我們本站的官方網站上找尋專業的律師爲您進行相關的解答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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