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沒結婚證怎麼辦
離婚的時候,雖然起訴離婚是比較麻煩的,但是夫妻協商不成的話,那還是必須要到法院起訴離婚。問題是,去法院起訴離婚的話,那是必須要提交一些有效的證件的。這其中就包括結婚證,沒有結婚證,法院是沒有辦法判決離婚的。下面,小編就詳細爲大家介紹起訴離婚沒結婚證怎麼辦?
一、起訴離婚沒結婚證怎麼辦?
第一種,從未辦理過結婚登記起訴離婚的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八條規定了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五條規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際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 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根據上述法律的規定,又分以下兩種情形:
1、1994年2月1日以前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且屬於事實婚姻的,可以直接提起離婚訴訟,具體提交的材料有民事起訴狀、原告身份證複印件及其他能證明存在事實婚姻的證據,比如,登記有夫妻關係的戶口本,村委會、鄉鎮政府、公安機關出具的相關證明亦可。
2、1994年2月1日以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且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應先到婚姻登記機關補辦結婚登記再提起離婚訴訟;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人民法院將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第二種,辦理過結婚登記遺失或損毀結婚證起訴離婚的處理
首先,可以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結婚證。根據民政部《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範》(民發[2003]127號)第五十五條的規定:“當事人遺失、損毀婚姻證件,可以向原辦理該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因此,根據該條規定,遺失、損毀結婚證的,可以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
其次,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出具婚姻登記記錄的證明。《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範》第五十七條規定了申請補領結婚證的,當事人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聲明書》。實踐中婚姻登記機關對於申請補領結婚登記的,一般要求男女雙方均到場進行拍照才能辦理補領結婚證。而離婚訴訟往往是一方不願意離婚另一方纔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不願離婚的一方往往不會配合欲離婚的一方到婚姻登記機關補辦結婚證。這種情況下,欲離婚的一方應如何證明
其婚姻關係存在呢?根據《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範》第四條第(三)項的規定,婚姻登記機關的職責包括出具婚姻登記記錄證明。因此,已登記結婚的當事人可向原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出具婚姻登記記錄證明,以證明婚姻關係的存在。再次,可以向婚姻登記檔案保管部門查閱並複印婚姻登記檔案。根據《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範》第十五條的規定:“婚姻登記處應當建立婚姻登記檔案。制定立卷、歸檔、保管、移交制度,準確掌握本單位形成的婚姻登記檔案的儲存情況。婚姻登記處有義務向需要查檔的婚姻當事人出具相關婚姻登記記錄證明或告知其檔案存放地。”因此婚姻登記機關有可能因婚姻登記檔案已移交而無法出具婚姻登記記錄證明,此時,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告知當事人婚姻登記檔案存放地。根據《婚姻登記檔案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婚姻登記機關形成的婚姻登記檔案,在本單位檔案部門保管一定時期後向同級國家檔案館移交。因此,婚姻檔案存放地爲婚姻登記機關的同級國家檔案館。根據《婚姻登記檔案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三)項、第(七)項的規定,婚姻當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證件,可以查閱本人的婚姻登記檔案;婚姻登記檔案不得外借,僅限於當場查閱;複印的婚姻登記檔案需加蓋婚姻登記檔案保管部門的印章方爲有效。加蓋有婚姻登記檔案保管部門印章的婚姻登記檔案複印件亦可證明婚姻關係存在,當事人可持該複印件作爲婚姻關係的證明到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二、想起訴離婚應該怎樣做纔好?
提起離婚訴訟至離婚判決生效,一般要經過如下階段:
1、夫妻一方要求離婚,另外一方不同意離婚的情況。
一般夫妻一方要求離婚,另外一方堅決不同意離婚的,如果沒有虐待、遺棄、嚴重的家庭暴力、一方和他人同居或重婚的,一般法院是不會判決離婚的。一般性的打罵、通姦、甚至嫖娼都不一定能在第一次離婚訴訟中解除夫妻關係。此時提起上訴沒有太大的意義,二審法院基本維持一審法院的判決。而提起上訴到上訴判決又需要數月時間,對於急於離婚的一方不利。
所以一方不同意離婚的,一般要經過兩次訴訟,即第一次離婚訴訟判決不離後,在判決書生效滿6個月後提起第二次離婚,不滿6個月以同樣理由同一事實提起離婚的法院不予受理。第二次提起訴訟離婚,法院基本都會判決離婚。如果沒有公告送達等事件的發生,整個過程將經一年的時間。
2、雙方都同意離婚,單對於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意見不同的。
在一審判決離婚後,如果不服法庭判決(調解),可以在收到判決書(調解書)之日起十五日(十日)內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判決(調解)書生效。如果不及時提起上訴,在判決(調解)生效後,當事人不能就離婚與否申請再審,只能就有關的財產分割和子女撫育問題申請再審。
三、離婚一審、二審要經歷的過程
(一)原告起訴階段:
1、諮詢、聘請律師,或者自己查詢法律;
2、原告向法院遞交起訴書、副本及相關的證據;
3、法院對原告提交的檔案、材料進行審查,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不受理的告訴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被告答辯階段:
1、法院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原告的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並告知被告作出書面答辯;
2、被告自收到法院送達的起訴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書面答辯,當然被告可以不答辯,被告需要延長答辯期的向法院申請 。
被告和原告的權利可以看法院送達的告知書。
(三)開庭審理階段:
主要是開庭審理,離婚訴訟原告應當到場,如果開庭被告不到的,會延期開庭一次。開庭時候,雙方對提交的證據和事實進行辯論和闡述。一般離婚訴訟的庭審分爲如下過程:
法庭調查→法庭辯論→法官調解→雙方總結
法院判決或者調解成功的發調解書。
四、離婚訴訟的完整流程
1、有二審:起訴→受理→審理→調解→判決→上訴→二審→判決立即生效
2、不上訴:起訴→受理→審理→調解→判決到期生效
3、調解離婚:起訴→受理→審理→調解→達成調解協議
4、撤訴的:起訴→受理→審理→調解→撤訴(撤訴可以在判決前的任何階段)
在現實生活當中,沒有結婚證的原因可能是就沒有領結婚證,要不就是一不小心遺失了。不管是哪種情況,都需要補辦結婚證以後,才能向法院提起訴訟。不過,如果當事人是因爲沒有到法定結婚年級纔沒有辦理結婚證的話,那其實法律上,雙方就沒有婚姻關係,也不受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