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離婚探望權約定有哪些辦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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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關於探視約定的主要內容有:
1.男女雙方身份資訊。
2.探視的時間方面,應該充分考慮到雙方的生活習慣。
3.探視的地點,探視的活動範圍。
4.探視的方式。
5.協議生效時間的約定。
6.其他事項。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對於離婚探望權約定有哪些辦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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