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分居和日常的分開居住有何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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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分居和日常的分開居住有何區別?

一、離婚分居和日常的分開居住有何區別?

分居是指夫妻雙方在繼續維持其夫妻關係的情況下,停止共同生活,並各自建立屬於自己的生活方式的狀況。通常情況下,即使夫妻雙方仍然同住於一個屋檐下,但只要彼此已分房,各不相干,這種情況如果滿了兩年,那麼在法律上即可認定爲夫妻分居。在法定分居情況下,雙方當事人可透過自願協商或法庭判決的方式對財產分割、配偶贍養費、子女撫養費等問題作出安排。

有的夫妻因爲就業、學習等的原因並不在一個地方生活,所以地理意義上的夫妻異地居住不一定是法律上說的分居,法律上的分居是以夫妻雙方因爲感情不和而不存在性生活的共同居住,互相不履行夫妻義務爲標誌。不過如果異地生活的夫妻相互間感情不和的,也可以構成法律意義上的分居,但是必須要有夫妻雙方感情不和的書信等書證及其他證據來證明。

二、如何收回離婚分居的證據材料?

通常是夫妻分居兩年,但並不僅此一個條件。只要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就應判決離婚。

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賃合同;

2、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書面協議,一定是要書面的,口頭協議必須對方承認;

3、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書面分居文書,最好是用快件性質郵寄,在備註欄裏註明“分居”,並且保留郵寄憑證,從郵寄之日起到提起離婚期間屬於夫妻分居時間;

4、雙方來往的書信、電子郵件等能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實;

5、人證也可以,比如雙方都認識的朋友或者親戚,不過因爲證人往往和爲其作證的一方有利害關係及分居是夫妻“私事”,所以單獨的證人證言難爲法院採信,要輔佐以其他的證據。

綜上所述,現在一些夫妻感情不和,往往會分居,這種情況如果持續時間長,可以認定爲夫妻感情破裂,屬於訴訟離婚的法定理由之一。當然,離婚分居和普通分居是不同的,在性質上面就不一樣。普通的分居只不過是因爲工作生活等特殊原因導致雙方不能一起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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