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遞交離婚訴訟 - 相關的法律原則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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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遞交離婚訴訟,相關的法律原則是什麼?

隨着社會的不斷進步中,人們在逐漸的摒棄那些傳統的封建的思想,在當今的夫妻相處模式中就能看出,正是因爲思想的不斷進步,人們越來越看中自身的幸福,因此近幾年來我國離婚率在不斷提高,但是在雙方離婚過程中,總會存在一些利益上的不和,需要透過法律程序來離婚,本文主要介紹怎麼遞交離婚訴訟,相關的法律原則是什麼?

一、訴訟離婚的法律原則

離婚訴訟的目的在於解除婚姻關係,而能否解除婚姻關係的關鍵在於是否具備判決離婚的法定事由。因此,法定的離婚事由是一方當事人提起離婚訴訟請求解除婚姻關係的理由和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據以決定是否准予離婚的依據。婚姻法第32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應當進行調查,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因此,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我國法院判決離婚或不離婚的原則。並且在該條第3款列舉了准予離婚的具體情形,從而確立了抽象概括與具體列舉相結合的例示主義的判決離婚標準。即使提出離婚的一方有過錯,只要具備離婚的法定事由,人民法院也應當判決准予離婚。根據婚姻法第32條的規定和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調解無效的應視爲感情確已破裂: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2年的;

(5)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爲的,且難以治癒的;

(6)婚前缺乏瞭解而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而難以共同生活的;

(7)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8)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9)因感情不和,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二、怎樣遞交離婚訴訟

1、提供結婚登記證書:一方下落不明,對方要求離婚的,應提供下落不明一方出走時間、親友不知其下落的證明材料。未辦理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的,一方提出離婚,應提供同居時的年齡、未登記的原因的證明材料。

2、提供婚姻基礎狀況的證人證言或其他有關證明材料。是自由戀愛,還是包辦婚姻或買賣婚姻。訂婚期間有無波折,是初婚還是再婚。

3、提供婚後感情的證據材料,婚後感情是好是壞還是一般,是否分居及分居的時間、原因等證明材料。

4、提供引起離婚主要原因的證明材料和證人線索。如一方有生理缺陷、精神病應提供縣級以上醫院、精神病院的診斷證明書,患病的具體時間。如一方因違法犯罪被判刑或勞教要求離婚的,應提供法院的判決書、勞改地點。如一方因第三者插足引起離婚的,應提供第三者的姓名、單位、住址等有關證明材料。

5、提供子女人數及姓名、性別、出生時間、是婚生、非婚生還是收養或繼子女的證明材料、子女的健康狀況,成年子女無獨立生活能力的證明材料。

6、如女方已懷孕,應說明懷孕日期,並提供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書。

7、提供雙方婚前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或家庭其他成員財產的清單。對有爭議的財產應提供該財產的來源,取得的時間等證明材料,如發票等。

8、提供雙方經濟收入支出情況的證明材料,有無其他負擔、有無債權債務的證明材料如有債權或債務應提供借據、債務人或債權人的姓名、住址或工作單位等證明材料。如有存款,應提供儲蓄所的名稱、開戶日期、帳號、存款金額等。

9、提供住房情況的證明材料。公房的應提供房屋產權單位的名稱,私房還應提供房屋產權證書。

10、以前曾起訴離婚的,應說明是撤訴或調解和好,還是判決不準離婚。並應提供原判決書,調解書或裁定書原件或複印件。

相關的法律原則是什麼?這一問題的闡述,能夠幫助我們清楚的知道怎樣透過訴訟的方式進行離婚,熟知遞交離婚訴訟的相關材料能夠幫助離婚雙方儘快的解決離婚問題,同時也能用自己所熟知的法律法規來維護自身應有的權益,減少自身的離婚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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