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適用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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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適用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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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任何夫妻想要解除婚姻關係的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對起訴離婚,我國明確作出了具體的適用條件。那究竟起訴離婚適用條件有哪些呢?此時又該如何確定離婚案件的管轄法院?本文收集整理了相關資料,馬上在下文中爲你做詳細解答。

一、起訴離婚適用條件有哪些

(一)夫妻一方要求離婚,另一方不同意離婚的;

(二)夫妻雙方都願意離婚,但在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上不能達成協議的;

(三)未依法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且爲法律承認的事實婚姻。對於符合登記離婚條件的合意離婚,如果當事人基於某種原因不願意進行離婚登記的,也可以適用訴訟離婚。

二、怎麼確定起訴離婚的管轄法院

(一)案件管轄採用一般原則“原告就被告”,即原則上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1、被告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3、雙方都是軍人的,一般應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部隊團以上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4、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一般由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滿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被勞動教養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二)特殊情況下,按照《民事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可由原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以及被勞動教養或者被監禁的人提起的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轄。

只有符合法律中規定的起訴離婚適用條件的,那麼當事人一方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的,法院纔會依法受理,然後對案件作出判決。而此時,對於起訴的一方來講,首先就要確定離婚案件的管轄法院,同時書寫離婚起訴書。當然,證據的收集提供也是不必可少的。否則的話,最後判決的結果就有可能對其不利。建議,必要時,可以委託我們本站網站的專業律師來提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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