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的登記機關是哪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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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離婚的登記機關是哪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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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辦理協議離婚的,除了要簽訂書面的離婚協議書外,同時還需要知道應該去哪裏辦理離婚手續。也就是說在辦理協議離婚之前要搞清楚協議離婚的登記機關是哪個,對此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馬上爲你做詳細解答。

一、協議離婚的登記機關是哪個

協議離婚的登記機關,新《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十條規定內地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離婚登記按地域管轄原則進行管轄。

〈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範〉第五條 婚姻登記管轄按照行政區域劃分。

(一)、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辦理雙方或者一方常住戶口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內地居民之間的婚姻登記。

省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規定鄉(鎮)人民政府辦理雙方或者一方常住戶口在本鄉(鎮)的內地居民之間的婚姻登記。

(二)、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其確定的民政部門,辦理一方常住戶口在轄區內的涉外和涉香港、澳門、臺灣居民以及華僑、出國人員的婚姻登記。

辦理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開發區等特別區域內居民婚姻登記的機關由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確定。

婚姻登記機關不得違反上述規定辦理婚姻登記。

具有辦理婚姻登記職能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設定婚姻登記處。

省、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設定婚姻登記處,應當形成檔案,對外公佈並報上級民政部門備案。

省、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設定的婚姻登記處分別稱爲:××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婚姻登記處,××市民政局婚姻登記處,××縣(市、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婚姻登記處。

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設定多個婚姻登記處的,應當在婚姻登記處前冠其所在地的地名。

二、協議離婚的辦理方法

根據《婚姻法》第31條和《婚姻登記辦法》的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程序是依法辦理離婚登記。離婚登記是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必須程序。它是由婚姻登記機關依照行政程序辦理的。

辦理離婚登記的機關,在農村是鄉、鎮人民政府,在城市是街道辦事處或區人民政府,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男女雙方自願離婚,並對子女撫養和財產處理達成協議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登記的程序,可分爲申請、審查和程序三個環節:

1、申請

要求離婚的男女雙方,應持居民身份證或者戶口證明和《結婚證》,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手續。雙方任何一方,都不能委託他人代辦離婚手續。雙方要按照婚姻登記機關的要求,填寫離婚申請書。

2、審查

婚姻登記機關的工作人員在接受當事人離婚申請時,應當把《婚姻法》中關於離婚的規定,向當事人講清楚。

雙方當事人應當如實告訴有關情況;工作人員在審查中必須查明以下五個問題:

(1)、離婚申請人雙方是否都有行爲能力。如果發現雙方或一方無行爲能力,不予登記,告訴透過訴訟程序解決離婚問題。

(2)、離婚是否確實處於雙方自願。包括是否出於偶爾爭執,一時氣憤,是否一方或第三者欺騙或者脅迫他方而取得的表面同意;是否雙方爲了達到規避法律或者政策的目的,而虛僞離婚等。

(3)、對子女問題是否已適當處理。包括子女歸哪一方撫養;撫養費的負擔是否合理;撫養費給付辦法是否妥當;雙方協議的內容是否有利於子女的健康成長。

(4)、對財產問題是否已有適當處理。包括對雙方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是否合理;雙方對個人財產有無糾葛;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是否已經清償,如果共同財產不足清償;那麼今後如何清償。

(5)、如果一方生活確有實際困難,雙方是否就經濟幫助問題達成協議,其給付辦法是否妥當。

3、登記

登記是離婚登記工作的最後環節。

婚姻登記機關只有在查明雙方確實在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才能發給《離婚證》,收回《結婚證》,作爲婚姻關係已經合法解除的根據。

如果查明離婚並非出自於雙方自願,或在子女和財產問題還有爭執,無法達成協議時,應當不予辦理離婚登記,同時告知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協議離婚中需要確定登記機關,而在訴訟離婚的情況下則要知道應該向哪個法院起訴。從我國《婚姻法》中的規定中可以知道,協議離婚的登記機關爲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構。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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