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冷靜期具體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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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冷靜期具體規定是什麼?

離婚冷靜期具體規定是什麼?

離婚冷靜期具體規定是根據我國民法典》第1077條當中明確的規定,在離婚冷靜期內可以撤銷離婚申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離婚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爲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二、對方在離婚冷靜期內撤銷離婚申請訴訟離婚的流程是什麼?

1、原告起訴。

2、法院受理後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審理。

4、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當事人並公告。

5、法庭調查階段包括: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鑑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

6、法庭辯論包括: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徵詢各方最後意見。

7、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8、判決宣告。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現在如果夫妻雙方離婚的話,選擇透過協議離婚的方式那麼完全是可以的,但是必須要回到戶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來進行辦理,通常情況之下是需要經過30天的離婚冷靜期的,這也就說明在這30天的時間之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都可以要求撤回離婚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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