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需要辦些什麼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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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需要辦些什麼材料?

實踐中,許多夫妻在離婚時會選擇透過起訴的方式離婚,當事人這種選擇的原因有可能是由於其中一方不願離婚,也有可能是由於雙方對離婚時的財產分割或孩子的撫養問題無法達到一致。起訴離婚需要準備相關的材料,下面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起訴離婚需要辦些什麼材料。

一、起訴離婚需要辦些什麼材料?

(一)一方起訴離婚要哪些材料之——必備材料

(1)原告方的身份證原件,審覈完即歸還原告。

(2)雙方夫妻關係的證明,一般可提供結婚證和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3)夫妻共同財產的證明,一般提交財產清單即可,具體在開庭時提交也可。

(4)有子女的還應當提交子女的出生證明、戶口簿。

(5)如果是第二次起訴離婚,原告還要從法院開具判決生效單。

(二)一方起訴離婚要哪些材料之——其他材料

(1)婚姻基礎狀況的證明材料。如自由戀愛、經人介紹或包辦買賣婚姻、再婚、復婚等的證明材料。

(2)婚後夫妻感情變化、引起離婚原因的證明材料。如因第三者插足引起離婚的,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體事實、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等證明材料;如有生理缺陷、精神病的,提供診斷書、鑑定書;如有賭博、吸毒等惡習或被判處長期徒刑的,提供公安機關的處理決定、法院判決等材料。

(3)夫妻關係現狀的證明材料。如分居的,提供分居時間、原因、分居協議等材料;曾經起訴離婚的,提供法院判決書、裁定書等材料;雙方家庭之間有過激烈衝突的,提供公安機關的出警記錄材料等。

(4)雙方經濟狀況的證明材料。雙方收入、存款、債權債務等證明,如單位證明、工資卡、完稅證明,存款人、帳號、金額,債權、債務數量,債務債權人姓名、住址等。

(5)需要對方給予經濟幫助的,提供疾病或無勞動能力、經濟來源狀況的證明。

(6)需要經濟補償的,提供財產約定書、一方撫育子女、照料老人的證詞和錄音材料等。

(7)要求對方給予精神損害賠償的,提供對方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的證據材料。

二、判決離婚的法定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並未失效,其與修改後的婚姻法無衝突的部分仍然有效。

起訴離婚時,除了必備的材料如起訴方的身份資訊,雙方的結婚證明之外,當事人還需要根據起訴離婚的原因準備相應的材料。如起訴方提出訴訟的理由是對方不願離婚,則可以提供證明雙方感情破裂的證據材料,如因財產分割等問題起訴至法院,則可以提供相關的財產證明等材料,有的放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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