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地婚姻怎麼起訴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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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地婚姻怎麼起訴離婚

異地離婚通常有兩種方法,

一是透過協議離婚,

二是訴訟離婚。

在協議離婚這種情況下辦理的手續

雙方當事人必須到頒發結婚證的民政局去辦理離婚手續。若要辦理異地協議,離婚雙方當事人需要準備戶口本,身份證,結婚證,一寸免冠照片,以及離婚協議書,到頒發結婚證的民政局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婚姻登記機關經過審查雙方符合離婚條件的,審查透過後即發放離婚證。

當雙方不能達成協議離婚時,當事人可以選擇起訴離婚。在起訴離婚中,遵循民事訴訟法的一般管轄原理,即原告就被告,意味着原告需要到被告住所地的基層人民法院起訴離婚。被告住所地通常是指被告的戶籍所在地。若被告的經常住所地與戶籍所在地不一樣時,應當以經常居所地爲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是指,被告非因醫療需要在在該地區連續居住滿一年以上。

但以上法院管轄情況存在例外。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2條的相關規定。倘若夫妻一方有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的情況,另一方要求起訴離婚,可以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若夫妻雙方均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當事人起訴離婚的,可以由被告經常住所地法院管轄。若被告沒有經常住所地的,可以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由此可見,在民事訴訟法中,爲雙方當事人離婚的地域管轄問題提供了便利。

異地訴訟離婚,有如下手續需要完成:

第一,原告方可自行或者委託律師代寫離婚起訴書。

第二,原告方需要準備訴訟離婚所需要提交法院的相關證據。

第三,原告方負有向有管轄權法院遞交離婚起訴書和提交相關證據的義務

第四,有管轄權的法院決定受理該離婚訴訟。

第五,法院受理該離婚訴訟後,向被告送達起訴書的副本及相關法律文書。

第六,人民法院通知雙方當事人開庭時間,並送達相關法律文書。

第七,訴訟離婚進行庭審,雙方當事人均可委託律師或其他有專門資質的人員代理其離婚訴訟。

第八,人民法院經過開庭審理後,按照原告方提出的訴訟請求和雙方當庭質證的證據以及事實的調查情況,判決原被告是否准許離婚,如何分割婚姻財產,以及子女撫養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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