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離婚調解後反悔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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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訴訟離婚調解後又反悔怎麼處理?

訴訟離婚調解後反悔怎麼處理?

如果訴訟離婚調解之後又反悔的話,可以在調解的半年之後重新向人民法院申請訴訟離婚的。一般說來是這樣的。如果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在向登記機關申請離婚時,應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在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應當先進行調解,但不能久調不決。如果在調解中發現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調解是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並不是指當事人非接受調解不可。對離婚當事人進行調解,也必須堅持自願和合法的原則。

一方面,必須雙方當事人自願接受調解,而不能強迫當事人接受調解;

另一方面,所達成的協議內容必須是經說服教育並由當事人民主協商的結果。

二、訴訟離婚調解的程序是什麼?

離婚調解程序是:

(一)第一步,審判人員向雙方當事人講解有關的法律規定,召集雙方進行調解;

(二)第二步,雙方當事人互相交換意見,主持調解的人員居間調停;

(三)第三步,根據調解結果,人民法院應當做出達成調解、終止調解等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四條

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由審判員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主持,並儘可能就地進行。

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用簡便方式通知當事人、證人到庭。

第九十六條

調解達成協議,必須雙方自願,不得強迫。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定

第九十七條

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

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十九條

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

訴訟離婚的調解有三個程序:第一是訴前調解;第二是庭前調解;第三是訴中調解。如果雙方當事人達到調解了之後,人民法院應該要及時地製作調解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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