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補償費怎麼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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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補償費怎麼給呢?

日常生活中,有時兩人結婚後會發現有一方有出軌或者使用家庭暴力的情況,這時另一方可以選擇協議離婚,如果雙方意見無法統一可以選擇訴訟離婚,並且向一方索要離婚補償費,但這並不意味着漫天要價,應當遵循一定的法律規定,那麼夫妻離婚補償費怎麼給呢?一下是小編爲您整理的詳細解答。

一、離婚賠償條件有哪些

離婚賠償條件的法律規定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具體說來,離婚賠償條件如下:

(一)一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的、具有虐待、遺棄行爲的。

(二)因爲上述行爲而導致法院判決離婚。也就是說,離婚賠償應該以離婚爲原因,如果沒有達到離婚程度,而是在婚內損害,則不應該單獨提起夫妻之間的損害賠償。

(三)受害方受到了損害。這種損害包括財產損害和精神損害兩種。

(四)請求人無過錯。

無過錯方作爲原告提起離婚訴訟,如果提出請求離婚賠償,必須與離婚訴訟同時進行。如果原告不提出,視爲其對這一權利的放棄,以後也喪失了請求賠償的權利。如果有過錯的一方是原告,到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無過錯的一方爲被告,被告不同意離婚,也沒有提起離婚賠償請求,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單獨提出離婚損害賠償。在一審時如果沒提出,在二審時才提出來,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對於調解不成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後1年內,可以另行提起離婚賠償償訴訟。

二、離婚精神損害賠償金額如何確定

離婚精神損害的賠償標準到底要怎樣確定,這一直是一個棘手的問題。它不像財產損害那樣可以透過一定的標準來確定,這就使得它的確定具有很大的任意性。

雖然我們不可以對離婚精神損害有一個統一的指標,但是我們可以大概地確立一些概算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基本原則,讓離婚精神損害賠償在具體實踐中有一個大概的標準。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損害賠償司法解釋》提出了確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的六個確定因素:

(1)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爲、方式等具體情節;

(3)侵權行爲造成的後果;

(4)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5)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6)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這六個因素具體運用到婚姻家庭領域,我們的法官的一般做法是根據過錯方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爲方式,對受害人造成的損害程度,過錯方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以及當地的平均生活水平這些因素來確定過錯方的賠償金額。在審理案件中,法官重點考察過錯方實施行爲的多寡、時間的長短、手段的惡劣程度、公開度以及對過錯方的精神控制程度、對受害人肉體所造成的傷害程度以及當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依據司法解釋的內容和在審理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案件中法官的具體做法,我們大致認爲可以依據以下幾個因素來確定離婚精神損害賠償金額:

(1)加害人過錯程度,比如加害人是否主觀上故意。

(2)具體的侵權情節,比如重婚與與他人同居相比,重婚的侵權行爲更惡劣。

(3)受害人精神損害的程度,同樣的侵害行爲,因不同的承受能力,受害方的精神損害程度不同。

(4)當地經濟條件,這主要考慮執行上的問題。

(5)其他情節,比如結婚時間的考慮,無過錯方對婚姻生活投入越多,時間越長,期待將來對方能夠回報的就越多。

總結了夫妻離婚補償費怎麼給的相關法律解答,可以看到不同的離婚原因可以申請得到的離婚賠償金也是不同的,要求離婚的一方可以透過以上的法律解答,確定離婚的原因,並向法院提供相應的證明,有法院判決一方獲得一定的賠償金額,當然雙方也可以透過協商索要離婚補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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