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寫離婚協議書籤字是否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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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寫離婚協議書籤字是否有效嗎?

一、手寫離婚協議書籤字是否有效嗎?

手寫的離婚協議書有效,但是離婚協議書關於財產分割、子女監護與探視、配偶贍養費以及子女撫養費等的書面協議,離婚協議書本身不能起到解除婚姻的效果,離婚協議生效時間是在雙方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之後才生效。

不管是透過民政部門離婚還是透過法院離婚,如果是已經簽訂好的離婚協議,在沒有辦理離婚手續之前,一方反悔的,就不發生效力,任何一方都有權利對於財產分割、子女撫養進行反悔。

但已經簽字捺印的離婚協議書,對於證明夫妻之間的感情是否破裂、現有財產狀況,可以作爲證據來使用。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二、協議離婚需提交的材料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2、本人的結婚證;

3、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離婚協議書應當寫明雙方當事人的離婚意思表示,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處理等協議事項。協議的內容應當有利於保護婦女和子女的合法權益。

所謂"離婚意思表示"即夫妻雙方都同意離婚。所謂"子女撫養"即子女隨哪一方共同生活,也即子女撫養權歸誰。多個子女的,要分別註明。子女跟隨一方共同生活,另一方應支付撫養費,撫養費的多少由雙方協商,但必須明確,撫養子女的一方放棄撫養費的也應當註明。所謂"財產及債務處理"係指夫妻共同財產如何分割的問題,必須明確哪些財產歸誰所有,如有共同債務,則應註明由哪一方承擔,雙方分擔的,應註明哪一方分擔多少。所謂"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是指如果夫或妻一方生活困難的,對方應給予經濟上的幫助,以何種方式幫助或幫助多少,應寫明,如不存在該情況,也應註明。

在婚姻法中明確規定了,夫妻雙方也是可以根據雙方的意願來辦理離婚手續的,那麼在離婚時可以透過訴訟離婚和協議離婚兩種方式,那麼在離婚時也是要將雙方的共同財產進行平均分割,當雙方對分割事宜出現了糾紛並無法協商解決時,也是可以透過訴訟方式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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