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離婚限制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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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離婚限制條件是什麼?

夫妻儘管有自由可以隨時離婚卻會在選擇訴訟的時候受到法律相關程序的限制,那麼,訴訟離婚限制條件是什麼?其實法律唯一對離婚條件的限制除了夫妻的合法關係以外還需要對夫妻感情進行主觀的判斷。下面來看看具體的限制條件。

一、訴訟離婚限制條件是什麼?

(1)離婚訴訟的提起,必須是婚姻關係的一方當事人,其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訴訟當事人的身份提出離婚訴訟,比如他們的子女或者父母不得以自己的名義對夫或妻提起離婚訴訟。

(2)提起離婚訴訟的一方,必須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爲能力,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人不能提起訴訟離婚。

(3)根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比照上述規定不予受理,但被告起訴的,不受此限。

(4)男方不得起訴的情形: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爲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對男方提出訴訟離婚的限制性條件具體包括哪些情況?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男方在下列三種情況下不得提出離婚:

(1)女方在懷孕期間。如果原審人民法院判決離婚時,未發現女方懷孕,女方自己發現並提出上訴,應撤銷原判決,駁回男方訴訟請求。

(2)女方在分娩後一年。所謂分娩,特指胎兒脫離母親作爲獨立存在的個體這段期間和過程。只要女方有分娩的事實,不論胎兒出生後是活體還是死體,均應受一年的限制。

(3)女方終止妊娠後6個月內。包括自然流產和人工流產。《婚姻法》並未對終止妊娠的原因加以限制,因此,只要女方有終止妊娠的事實,無論出於何種原因,均適用其半年不得離婚的規定。

對男方提出起訴離婚的限制也有例外:首先,女方在上述情況下提出離婚的;其次,雖然在限制起訴期限內,但人民法院認爲確實有必要受理的,根據審判實際情況,“確有必要”包括男方有確鑿證據證明女方是因爲與他人發生關係而懷孕的、女方有賣淫、通姦或與他人姘居嚴重傷害男方感情的,在法定限制期限內,男方生命受到女方威脅或者合法權益受女方嚴重侵害等情形。

綜上所述,如果夫妻因爲某些問題不能私下直接去民政局而選擇訴訟就應該知道法官對離婚的判決是非常謹慎的,但是如果夫妻達到了限制條件而必須離婚就會由法官根據現實情況對夫妻的爭議進行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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