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嫁妝女方是否可以帶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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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在結婚登記前陪送的嫁妝,應當認定爲女方的婚前個人財產,在離婚時應當認定爲由女方個人所有,女方可以帶走;如果是在結婚登記後陪送的嫁妝一般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除非贈與人明確表示只贈與女方或者雙方有特殊約定,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的,女方不能全部帶走。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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