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條件下不能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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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條件下不能離婚
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12條的規定: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一)未達成離婚協議的;
(二)屬於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
(三)其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
二、具體情況情形
1、一般離婚選擇的理由都是夫妻感情破裂,以前可能民政局就給辦了離婚,現在不行了。說感情破裂,那麼必須提供證據,例如夫妻以前的感情如何,現在的狀態如何,夫妻是否分居,什麼時候分居的等等,否則別想離婚。
2、在女方懷孕期間或者女方分娩一年內或者女方流產之後不到半年的,這三種狀況都禁止男方提出離婚。但是 如果離婚是女方提出的,那麼就可以辦理。
3、離婚非常重要的一個問題就是孩子問題,對於大人來說,大家都是成年人,都能對自己的行爲負責,離婚後可以各不相干,過自己的日子。但是對於孩子來說,家庭破裂將會影響孩子的成長,因此在孩子尚未成年時,夫妻雙方必須要協商好孩子的撫養權問題。否則,也不能辦離婚。
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
1、調解和好,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
2、原告自動撤訴,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
3、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
4、同時,現役軍人作爲普通公民,其離婚一樣受到上述限制,然而由於其特殊的性質,法律作出了另一個限制,即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