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冷靜期執行是強制執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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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冷靜期執行是強制執行嗎?

離婚冷靜期執行是強制執行嗎?

1、不是強制的。

2、所謂的“離婚冷靜期”,就是在家事審判工作中,家事審判員經過對相關材料審查並會見雙方當事人後,區別是婚姻死亡還是婚姻危機,如果僅僅是婚姻危機,則着重於婚姻的修復,根據其婚姻時間長短,有無子女確定冷靜期,冷靜期的時間爲2至5個月。

3、法律規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離婚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爲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二、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期限是多少?

申請執行的期間爲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三、應該向哪個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1、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2、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離婚冷靜期的執行是有前提條件的,前提條件是協議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功可以進行訴訟,法律規定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是兩年,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可以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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