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起訴離婚手續辦理流程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6W

1、向有管轄權法院提起訴訟。提起離婚訴訟首先要選擇受理訴訟法院地及受理法院,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民提起的離婚訴訟,原則上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但被告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起草起訴狀;
3、準備訴訟所需要的證據;
4、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起訴狀和證據;
5、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該訴訟;
6、法院受理該離婚訴訟案件之後,在法定時間內向對方發送起訴狀副本;
7、法院安排開庭時間並向雙方發送傳票;
8、開庭:雙方均可以委託律師或者其他專業人士代理訴訟;
9、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訴訟請求和雙方提交的證據情況對是否准予離婚,以及如何分割財產,子女撫養問題如何解決等問題作出判決。

外地起訴離婚手續辦理流程

法律依據:《婚姻登記工作規範》 第五十五條

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條件是:(一)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二)要求離婚的夫妻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三)雙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四)當事人持有離婚協議書,協議書中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五)當事人持有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中國駐外使(領)館頒發的結婚證;(六)當事人各提交2張2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七)當事人持有本規範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有效身份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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