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的離婚程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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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婚離婚也可分爲協議離婚和起訴離婚兩種方式。
一、協議離婚
現役軍人申請離婚的審批程序、權限與申請結婚的相同。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出具同意離婚的證明時,應要求離婚雙方簽字或提供本人書面意見。
除此以外,軍人離婚的審查、登記等程序與一般離婚相同,均適用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登記條例》的有關規定。
二、起訴離婚
1、準備合理的起訴條件
(1)有明確的被告;
(2)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4)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2、確定起訴方式和起訴內容
起訴方式包括書面和口頭起訴兩種,書面起訴的,應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口頭起訴的,由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軍人離婚案件的起訴狀應包括以下內容:
(1)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2)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3、給付訴訟費用
根據《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的規定,對於離婚案件,每件交納受理費10元至50元。
涉及財產分割的、財產總額不超過一萬元的,不另收費用;超過一萬元的,超過部分按1%交納。案件審理終結時,案件受理費由敗訴的當事人負擔,雙方都有責任的由雙方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