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解除同居關係法院受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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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的。法院不會受理。

起訴解除同居關係法院受理嗎?

非法同居從內涵上講,應是不具備《民法典》上關於結婚的各種要件的規定而發生的男女同居,是一種事實民事行爲,不爲法律所支援;從外延上講,非法同居應是除合法同居以外的其他各種同居行爲。

在審判實踐中所說的事實婚姻,從實質上講是非法同居的一種表現形式。如果原、被告之間顯然不存在合法的婚姻,但他們之間的關係是否構成非法同居關係,還要看其是否構成同居關係。

同居關係的構成應具備以下幾個方面的要件:

1、在同居關係內部,同居關係的雙方應發生兩性關係,這是同居關係的核心內容,也因之而區別於柏拉圖式的精神戀愛;

2、在主體上,應是一男和一女的異性間的同居,以此區別於同性戀;

3、在外部表現方面,同居雙方應共同生活,如共同吃飯、生產、娛樂等,以此區別於通姦行爲;

4、在時間上,應具有一定的連續性和持久性,時間太短構不成同居;

5、在主觀上,同居雙方應有同居的合意,被拐賣的婦女被迫與他人共同生活的,不成立同居關係。

未按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關係處理。

非法同居,現在應當稱爲非婚同居,第二種是重婚同居,第一是指男女雙方未辦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第二是已婚領證有配偶跟異性同居生活,羣衆也認爲是夫妻關係的一種同居行爲。

兩性之間如果建立的是同居關係的話,這樣一是不穩定,再一個也是不受法律保護的。而在感情不再的時候,就會萌生解除同居關係的念頭,此時我們需要注意的是,在處理解除同居關係的時候,是可以透過協議解除的方式來進行的,一定要及時的保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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