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繼承撫卹金的遺囑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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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繼承撫卹金的遺囑是否有效?

一、關於繼承撫卹金的遺囑是否有效?

死亡撫卹金不是遺產,不得遺囑繼承。

首先,從取得時間和性質上看,死亡撫卹金和遺產存在區別。繼承法第三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並列舉了遺產的範圍。死亡撫卹金是死者所在單位給予死者近親屬或者其被撫養人的精神撫慰和經濟補償,相當於生活補助費。因死亡而發放的撫卹金,含有對死者近親屬或被撫養人精神撫慰的性質。因此,死亡撫卹金不是給予死者的,也不是死者生前的財產,故死亡撫卹金不屬於遺產的範圍。死者生前即便立遺囑對該筆財產進行了處分,遺囑就該部分內容也不發生法律效力。

其次,將死亡撫卹金定性爲遺產不符合立法本意。繼承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爲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顯然,如果將死亡撫卹金作爲遺產,則死者生前的債權人可以向其繼承人主張清償死者生前所欠債務,違反了死亡撫卹金的制度設計本意。將死亡撫卹金作爲專屬於死者近親屬的財產,可以充分保護死者近親屬的權益,符合立法目的。

二、撫卹金如何分配?

死亡撫卹金應考慮權利人的客觀情況,參照遺產分配方法進行分割。

享受死亡撫卹金待遇的人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一是必須是死者的直系親屬、配偶;二是死者生前主要或部分供養的人。但我國現行法律規範對死亡撫卹金如何分配並沒有明確的規定,導致司法實踐中做法不一。第一種做法是按照繼承法中的法定繼承條款來處理,各賠償權利人均等享有死亡撫卹金。如果死者的近親屬中存在配偶的話,將死亡撫卹金參照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配處理,各賠償權利人不是均等享有的,在分配時要適當向死者的配偶傾斜。第二種做法是參照《軍人撫卹優待條例》《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民警察傷亡撫卹有關問題的通知》等行政法規、部門規章進行分配。

死亡撫卹金如果完全按照繼承法進行分割,實際上是將其視爲遺產,並不妥當。但如果完全參照行政法規、部門規章進行分配,則面臨着民事裁判中引用該類規範的合理性質疑,同時這些規範本身在死亡撫卹金的取得主體、發放對象以及發放方式等方面規定得也不完善。死亡撫卹金應屬於死者的近親屬共有,分割時參照繼承法,同時酌情考慮各近親屬的客觀情況,如權利人對死者的經濟依賴程度、生活緊密程度、扶養關係及生活困難情況等因素。在現行情況下,這不失爲權宜之計。

一般來說,撫卹金是隻有近親屬,例如父母、配偶、子女纔可以享有和參與分配的,而遺產則是不限於法定繼承人的範圍,只要被繼承人在遺囑中涉及到的人,且該遺囑合法有效的,其他人就可以參與遺產分配,所以,撫卹金並不是遺產,不能作爲遺產進入被繼承人的遺囑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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