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放棄繼承權要什麼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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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應當由其住所地或行爲發生地的公證處管轄。當事人應當親自辦理,不得委託他人。辦理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當事人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當事人的身份證明,如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等;
(2)被繼承人死亡的證明;
(3)當事人享有繼承權的證明,等等。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爲接受繼承。

公證放棄繼承權要什麼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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