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撫養權的繼女有繼承的權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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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撫養權的繼女有繼承的權利嗎?

有撫養權的繼女有繼承的權利嗎?

依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如果繼女與繼母形成有扶養關係的,並且透過法定的方式繼承房產的,繼女有權繼承繼母的房屋。

1、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2、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二、《婚姻法》第二十六條規定:

1、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係。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繼承法》第十條規定:第一順序繼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該條還規定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扶養關係的繼子女;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的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2、《婚姻法》和《繼承法》的相關規定,明確了養子女與婚生子女享有平等的權利和義務。如果養子女的養父母死亡,對養父母生前的合法個人所有的財產,享有與養父母的婚生子女同樣的權利,均屬於第一順序繼承人。

3、養祖父母與養孫子女的關係,應視爲養父母的養子女關係,享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權利。養子女與婚生子女、養子女與養子女之間,是兄弟姐妹關係,互爲第二順序繼承人。

4、如果養子女對養父母盡了贍養義務,同時對生父母扶養較多,養子女可依《繼承法》第十條的規定享有繼承養父母的合法個人財產,同時還可依《繼承法》第十條“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5、根據我國《婚姻法》第20條第1款的規定“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係。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這一規定說明,合法的收養關係一經成立,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就具有了親生父母與子女間同等權利和義務。

6、我國《繼承法》明確規定,法定繼承人中的子女包括養子女。收養關係是人們之間經過協議,收養人領養送養人的子女作爲自己子女的法律行爲。

7、收養關係形成以後,被收養人與生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即告消除。至於已經形成事實上的收養關係,應注意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幾個條件雙方雖未辦理收養的法律手續,但存在撫養教育、贍養扶助的事實;雙方以父母子女相稱,親朋也知道他們是養父母子女關係;養子女與其生父母的權利義務已經消除。具備以上條件的,才能互相繼承

綜上所述,合法的收養關係受法律保護,收養關係成立,繼女與子女間權利平等,養子女對養父母盡了贍養義務,依繼承法規定,享有繼承養父母的個人財產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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