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證明已故人的口頭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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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怎樣證明已故人的口頭遺囑?

怎樣證明已故人的口頭遺囑?

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形式或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由此看到,口頭遺囑是在生命垂危或情況危急作出,且需兩個以上合法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有能力採用書面或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二、《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託。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並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 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 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法律上明確規定了遺產的繼承,按照有遺囑的依據遺囑條款進行處理,沒有遺囑的可以依據法定繼承順序來進行處理,具體情況可以根據實際的繼承事項而定,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有異議的,可以起訴到法院進行合法的判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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