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父母的遺囑要寫兩份嗎
一、通常父母的遺囑要寫兩份嗎?
自書遺囑書寫一份就可以,沒有份數的限制。但是訂立自書遺囑,除了內容有效除外,還需要滿足形式要件,也就是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自書遺囑生效的基本條件是:
1、立遺囑人必須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爲能力。
年滿18週歲且精神狀態正常的人立的遺囑纔有效。無行爲能力人所立的遺囑,即使其本人後來有了行爲能力,仍屬無效遺囑。
2、遺囑必須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受脅迫欺詐所立遺囑以及被篡改、僞造的遺囑無效。
3、遺囑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不得損害國家,集體的利益。
4、遺囑應爲缺乏勞動能力而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不得處分屬於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財產。
二、遺囑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1、立遺囑人的姓名、年齡、性別等;
2、立遺囑人的家庭情況;
3、訂立遺囑的原因;
4、遺囑處分的財產狀況(名稱、數量、所在地點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5、處分財產的種類、名稱、數量和所在地等;
6、遺囑受益人姓名、性別、年齡等;
7、對財產及其它事務的處理意見;
8、遺囑的份數、保留以及是否有執行人執行等;有遺囑執行人的,應當寫明執行人的姓名、性別、年齡、住址等;
9、遺囑製作的日期以及遺囑人的簽名。
三、代書遺囑生效條件是什麼?
1、遺囑人口述遺囑內容,由代書人代替遺囑人書寫遺囑。
代書遺囑不是代書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遺囑,而是代書人按照遺囑人的意思表示,如實地記載遺囑人口述的遺囑內容,而不可對遺囑內容作出任何更改或修正。
2、代書遺囑必須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其中一人可爲代書人。
見證人一般是遺囑人指定的,並經本人同意的公民,不能以組織的名義爲遺囑見證人。繼承法對見證人數量上的要求,主要是爲了保障代書遺囑確實是遺囑人真實意願的表露,也爲了防止日後就遺囑的效力發生糾紛。
3、代書人、見證人和遺囑人必須在遺囑上簽名,並註明年、月、日。
代書人將書寫完畢的遺囑,應交由其他見證人覈實,並向遺囑人當場宣讀,經遺囑人認定無誤後,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並註明具體日期。在場見證的人爲3人或更多的,都在遺囑上簽名更好,少則也得保證兩人簽名。代書人、見證人和遺囑人必須親筆簽名,不允許他人代簽。
4、遺囑代書人應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爲能力,不是未成年人或者精神上、智力不健全的人。
如果父母對遺產的分配有矛盾,那父母親可以按照個人的意願去處理個人的合法財產,意思就是說母親也能立一份遺囑,父親也能立一份遺囑,但類似於父母都決定把遺產留給孩子的話,寫一份遺囑就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