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後遺囑繼承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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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後遺囑繼承規定是什麼?

婚後遺囑繼承規定是什麼?

婚後遺囑繼承規定是現在沒有特殊情況之下的話,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是法定繼承得來的遺產,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共有財產】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婚姻法》第十八條 【夫妻一方的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爲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二、不離婚可不可以分割共同財產?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四條中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1、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僞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爲的;

2、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出臺,確立了婚內共同財產分割制度,在法律上是婚姻財產分割的重大突破,在符合規定的情況下,弱勢方可以不以解除婚姻關係爲代價,或者在婚姻關係暫不能解除的情況下,直接起訴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從而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但在現實生活中,經常出現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財產損害另一方的財產權利,或一方阻礙另一方合理、合法處分共同財產的的情形,導致家庭矛盾不可調和。現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規定的兩種情形,作爲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不可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例外,有效解決了前述問題。

像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在結婚之後如果獲得一些繼承方面的財產的話,那麼通常情況下都是應當是屬於夫妻共同的財產的。是有一些情況之下是比較特殊,比如說在進行贈予的話,贈予給其中一方的,那麼就屬於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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