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遺囑給別人贍養費子女還需要給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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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遺囑給別人贍養費子女還需要給嗎?

一、立遺囑給別人贍養費子女還需要給嗎?

贍養費子女是必面要支付的,不管遺囑給誰這是按老人的意願來進行分配。

有以下情形的,必須給付老人贍養費:

1、已婚的成年子女本人沒有經濟收入,但配偶的收入足以維持生活的,也應當承擔贍養義務。因爲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收入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有處分權。

2、不能以父母不撫養自己而推脫贍養責任,父母因爲生活困難、犯罪或其他客觀條件確實不能撫養未成年子女的,在該子女成年獨立後,如父母符合被贍養的要件的,子女仍應當盡贍養扶助義務。

3、父母取消子女對財產的繼承權的,子女仍有贍養義務。

4、子女不能透過聲明放棄財產繼承而不承擔贍養義務,子女放棄繼承權的行爲有效,但是不承擔贍養義務的行爲無效。繼承權是法律賦予公民的一項權利,父母和子女之間可相互繼承遺產。子女自願放棄這項權利,是對自己繼承權的合法處分,法律是允許的。但卻不能以放棄繼承權爲由,來對抗法定的贍養義務。

5、父母再婚的,子女不能拒絕贍養老人。另外,在一些偏遠山區,相當一部分人認爲,母親改嫁或父親再婚後,便與自己脫離了原有的家庭關係,其養老問題便由新組成的家庭的子女承擔。這種觀點是錯誤的。

二、遺產繼承分配是怎麼樣的?

(一)法定原則

法定繼承的遺產分配原則是在法定繼承中確定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應分得的遺產份額的基本準則。繼承法第13條對法定繼承的遺產分配原則做了明確規定,我們應從以下兩個方面來理解:

1、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均等。這是法定繼承中遺產分配的一般原則,即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應該平均分配遺產。該法條中的“一般”是指法律沒有特別規定的情況。

2、特殊情況下法定繼承人的繼承份額可以不均等。根據繼承法的有關規定,“特殊情況”主要是指:

(1)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給予照顧。繼承人只有同時具備生活有特殊困難和缺乏勞動能力的情形時,才能在遺產分配時中給予照顧,而且一旦具備了這兩個條件就應當給予照顧。

(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不是應該多分,不具有強制性。

(3)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該不分或少分,這是繼承法中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的重要體現。繼承人符合下列條件的,應不分或少分遺產:繼承人有扶養能力和條件;不盡扶養義務;繼承人協商同意也可以不均分。

(二)囑分配

遺囑繼承體現了意思自治原則。根據繼承法的規定,在被繼承人死亡之後,必須具備以下條件時才能依遺囑繼承辦理:

1、沒有遺贈扶養協議。遺囑繼承效力高於法定繼承,低於遺贈扶養協議。因此,只有在沒有遺贈扶養協議或遺贈扶養協議無效、或雖遺贈扶養協議有效,但遺產中遺贈扶養協議尚未涉及的部分可以進行繼承。

2、被繼承人的遺囑合法有效。首先,被繼承人生前立有遺囑;其次,遺囑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有效要件,因爲只有合法的遺囑才能發生法律效力。

3、遺囑繼承人沒有喪失、放棄繼承權,也未先於遺囑人死亡。繼承人必須具有繼承資格。喪失或放棄繼承權的遺囑,繼承人即不再具有繼承資格,不能再適用遺囑繼承;遺囑繼承人先於遺囑人死亡時,不適用遺囑繼承,也不發生代位繼承。

(三)遺贈分配

遺贈作爲民事法律行爲,不僅要符合法律行爲一般要件,還要符合繼承法的特別規定。一個有效的遺贈須具備以下條件:

1、立遺囑人在立遺囑時,須有完全行爲能力。

2、遺囑須意思表示真實、自願合法,遺囑人須對財產享有處分權,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3、受遺贈人須在遺囑生效時存在、未死亡。

欲使遺贈發生預期法律效果,須由受遺贈人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否則視爲放棄。

綜合上面所說的,贍養費就是給予自己父母的費用,對於這筆費用只要子女有經濟的收入應該應該要承擔此義務,不能因爲任何的事由而推脫,贍養老人與遺產給誰這兩種是屬於不對等的關係,所以,自己的義務就要自己承擔,這才能算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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