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公證撤銷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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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遺囑公證撤銷的條件是什麼?

遺囑公證撤銷的條件是什麼?

1、遺囑人自身情況發生變化,如因經濟狀況窘迫、疾病等原因而將遺囑中所涉及的財產(含動產和不動產)部分或全部轉讓、出售、處分,因而遺囑中所涉及的標的物已減少或消失,當事人要求撤銷或變更遺囑。

2、遺囑中所指定的繼承人發生變化,如繼承人先於遺囑人死亡,或繼承人對遺囑人未盡法定義務,甚至有虐待、遺棄行爲等情況出現,遺囑人要求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3、遺囑中所涉及的不動產被拆遷,或因不可抗力而毀損、滅失等情況發生,遺囑人要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4、當事人認爲遺囑內容有可能引起繼承人發生糾紛或有違社會公德等情況而要求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基於上述等等原因,公證遺囑當事人要求撤銷變更公證遺囑,公證員應予支援並給予幫助和服務,有利於維護遺囑人的合法權利,維護當事人家庭關係的和睦和社會秩序的穩定,也有利於繼承法的宣傳和貫徹實施。

二、公證遺囑的撤銷流程

1、《公證程序規則》第六十一條規定,當事人認爲公證書有錯誤的,可以在收到公證書之日起一年內,向出具該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複查。公證事項的利害關係人認爲公證書有錯誤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項公證之日起一年內向出具該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複查,但能證明自己不知道的除外。提出複查的期限自公證書出具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年。

2、複查申請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載明申請人認爲公證書存在的錯誤及其理由,提出撤銷或者更正公證書的具體要求,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3、公證遺囑撤銷需要遺囑的訂立人透過立新的公證遺囑的方式進行撤銷或者向公證處申請撤銷原公證遺囑即可。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也規定,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牴觸的遺囑,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公證遺囑爲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的遺囑爲準。如果遺囑人原所立的是公證遺囑,在撤銷時,仍需要原公證機關辦理,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均不得撤銷原公證遺囑。

當事人也是可以根據自身的意願和情況訂立遺囑的,爲了更好的確保遺囑的真實性和合法性也是可以在訂立遺囑後進行公證手續,在對遺囑進行公證後也是可以防止家庭糾紛等情況的,在對遺囑進行公證後發生了以上的情況後當事人也是可以申請撤銷公證的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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