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視什麼時候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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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視什麼時候是怎麼規定的?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在決定離婚之後,不管是協商離婚還是訴訟離婚,一般是隻有父親或者母親一方可以獲得孩子的撫養權,沒有撫養權的一方並不會因爲離婚就喪失對孩子的探望權,這一方是需要支付一定的撫養費的,關於探視什麼時候是怎麼規定的接下來讓小編來告訴大家有關的規定。

一、探視什麼時候是怎麼規定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第1款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

該法條把探望權的主體僅限於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法條中“離婚後”三個字把探望權的主體僅限於法定婚姻的當事人,對父母的範圍做了不必要的限制,而探望權其實是基於父母子女關係而產生的身份權,只要是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均有權探望未成年子女。

探望權從其性質上來說是一種“天賦權”,其產生源於父母子女之間自然的血緣關係,其存在的意義在於滿足父母子女之間的情感交流,保障子女獲得父母關愛的權利,強化父母撫養教育子女的法律責任。

我國對父母的範圍做了限制,制約了這一制度功能的發揮,所以應增加以下幾種情形:

(1)婚姻被宣告無效、婚姻被撤銷的情形。儘管婚姻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後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權利義務,但當事人所生子女與父母的關係卻不會因爲父母婚姻的無效而終止,不管是不是不與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過錯導致婚姻無效,其始終享有對子女的探望權。法院在婚姻宣告無效或被撤銷的判決中應同時對探望權做出明確規定。

(2)未婚父母解除非法同居關係後,未與子女共同生活的未婚父母一方應享有探望權。未婚父母之間沒有離婚程序,同居關係一旦解除,未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理應享有探望權。

(3)夫妻非正常分居的情形。我國法律雖無明確規定分居制度,但在現實生活中,父母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期間,子女極少與父母輪換共同生活,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往往控制子女,拒絕另一方與子女的接觸和聯繫,在這種情形下,由於無法可依,遭到拒絕的一方當事人要與子女相聚就得不到法律的救濟。

另外,對於人工生育的子女,只要是經夫妻雙方協議實施的人工生育,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係視爲婚生子女關係,可見人工生育的子女的父母也應享有探望權。將行使探望權的父母範圍擴大到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父親或母親,從而與《民法典》中撫養教育的父母範圍保持一致。

二、探望權有哪些內容

探望權的內容包括探望方式和探望時間。探望方式指以什麼方式來行使探望權,對此法律沒有作出明確規定,當事人可根據實際情況決定。實踐中,主要有以下兩種方式:一是見面,以見面時間的長短爲標準可分爲短期探望和長期探望兩種。短期探望又稱暫時性探望,指不直接撫養子女方到對方家中或指定的地點,定期看望子女,這種探望時間較短;長期探望又稱逗留性探望,指享有探望權的父母將子女帶走,與自己共同生活一段時間,並按時送回。二是交往,指享有探望權的一方有權以電話、書信等方式與子女進行交流、保持聯絡。行使探望權的時間指在什麼時間見面,見面持續時間的長短。

探望的方式和探望時間,先由雙方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法院判決。當事人協議可以在法院調解過程中進行,也可以在其他時間、地點進行。當事人對探望方式和時間達成協議的,法院應對協議內容進行必要審查,以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並將協議內容寫入離婚調解書或判決書中。當事人對探望方式和時間不能達成協議的,法院應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對探望方式和時間作出判決。

綜上所述,關於探視什麼時候是怎麼規定的小編已經爲大家解答了,探望權的內容可以包括探望的時間,也可以約定探望的地點,具體怎麼約定主要根據具體的情況來確定,如果離婚的夫妻對於探望權的行使不能夠協商一致的話,是可以委託律師到法院去主張訴求的和舉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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