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視纔給撫養費的行爲可以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2.6W

探視纔給撫養費的行爲可以嗎?

現代夫妻離婚以後最爲關注的問題除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劃分以外就是子女的撫養權以及探視權的歸屬。一般情況下不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享有對子女的探視權,承擔給付撫養費的義務,所以有人堅持探視纔給撫養費,這樣的行爲是否可行呢?下面我們具體來看。

一、探視纔給撫養費的行爲可以嗎?

探望權既是權利也是義務,不能說探視纔給撫養費。

涉未成年子女離婚糾紛中,探望權能否順利履行與撫養費是否及時支付是關乎子女健康成長的重要內容。離婚後,有些父母會將因離婚中所產生的種種糾紛與矛盾導致的負面影響不自覺地轉移到孩子身上,加上將孩子視作私產的傳統觀念的影響,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往往會設定各種障礙,而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則會以拒付撫養費或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等方式予以對抗,使得探望權的實現成爲當下審判執行上的一個難題。

探望權是基於父母與子女之間的血緣和身份關係而產生,其本質上屬於親權。從理論上講,血緣關係的存在使得父母對子女具有撫養、教育的義務,並不會因爲是否生活在一起而消除。探望權可以說是這一義務得到履行的唯一方式。因而,探望權的設定應當含有父母對子女關心之意,以促進子女的身心健康。

從孩子角度來看,其具有被探望的權利,這對於父母來說,則是義務。因此,探望權對於父母來說既是權利又是義務,義務來源就在於對孩子親情上的慰藉。婚姻法第三十七條明確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由此可知,撫養費支付作爲未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的法定義務,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雙方的和解協議涉及到子女的利益,但未成年人不具有完全的意思表達能力,因此,對於此類協議法院並不能簡單套用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而應當以是否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爲原則進行主動審查,以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二、不讓探視子女就不給撫養費協議有效嗎?

離婚後,父母對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同時,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但是,在審判實踐中,部分夫妻由於種種原因積怨較深,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會以“不讓探望子女”相要挾,來迫使對方滿足自己的某種要求;與此同時,被告方往往也不甘示弱,針鋒相對,以不支付撫養費相對抗。

最終導致雙方關係更加緊張和惡化,並對子女的身心造成進一步的傷害支付撫養費和探視子女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係,即使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父或母,阻撓對方探視子女,也不能成爲拒絕支付撫養費的合法的抗辯理由。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可以另行起訴,要求依法對子女進行探望。對拒不執行有關探望子女的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綜上所述,探視纔給撫養費的行爲是完全不可行的。雖然探視權確實是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的權利,撫養費是其義務,但是實現探視權權利並不是給付撫養費的交換條件。所以如果發生享有撫養權的一方阻礙探視權的實現,可以透過雙方協商或向法院起訴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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