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人的確認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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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監護人的確認標準是什麼?

監護人的確認標準是什麼?

監護人的確認標準是:

(1)醫學標準,即從精神醫學理論出發,對精神疾病作出診斷。

(2)法律標準,即從法律角度出發,評定精神狀態、智力水平和對法律行爲的影響。同時還應指明精神症狀對理智的破壞程度、精神不健全及其缺損的程度。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二、監護人一方簽字可以嗎?

日常生活中,孩子的監護人通常是其父母,也就是說一個孩子可能有幾個監護人,當孩子需要監護人簽字的時候,可能只有一個監護人在家,在法律上來說,一方監護人簽字是可以的。根據《民法典》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爲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

確認監護人可以從醫學標準確認,也可以從法律標準確認。監護人可以被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法律活動,因此,只有監護人的簽字是可以的。對於未成年人來說,其父母是他們的法定監護人,在日常生活中,承擔監護職責,保護未成年人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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