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探視權起訴有效果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2.71W

一、關於探視權起訴有效果嗎?

關於探視權起訴有效果嗎

可以起訴,請求法院判決對方履行配合探視,也可以起訴請求變更撫養權。

探望權,又稱見面交往權,是指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享有的與未成年子女探望、聯繫、會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權利。探望權從法理上看,是基於親權的一種派生權利,只要身份關係存在,探望權就應該是非直接撫養一方的權利。

對拒不執行有關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但是須注意的是,這裏強制執行的對象只能是拒不履行協助責任的有關個人和單位,而不是子女。因爲探望權糾紛案件涉及人身問題,如果執行不當,會對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嚴重的傷害。因此,關於對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的規定,是指對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和單位採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爲進行強制執行。此外,如果子女已滿10歲,對是否進行探望已具備獨立思考能力和認識能力,人民法院應當徵求子女的意見,如果子女不同意的,不應當強制執行探望權。

二、行使探視權需要注意些什麼?

1、要行使好探視權的請求權。

這種請求權實際上是一種自然主張權,即只要當事人在離婚或變更撫養關係時不放棄,探視權就與直接撫養權同時成立。這種權利不需要確定,是自然享有的,所需要主張只是探望方式、時間等。夫妻雙方在離婚時就必須象主張解除夫妻關係、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一樣,主張行使探視權,要求與解除夫妻關係、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一併解決,並一同寫入法律文書中,作爲日後行使探視權和履行協助義務的依據。登記離婚或法院判決離婚時,夫妻雙方未就探視權提出請求,而在離婚後發生探視權糾紛的,可以“探視權糾紛”爲由,單獨提起訴訟。

2、對探望的方式和時間要明確。

當事人協商或法院判決,都得對探望的方式和時間作出明確的規定。方式一般可選擇“上門探望式”、“帶走逗留式”等。上門探望式是指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父母,在一定的時間到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家中行使探視權。但這種方式要因人而異,對離婚時矛盾不大的,就可以採取,對矛盾大的不宜採取。這樣,有利於子女的成長和社會的穩定。帶走逗留式是指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在規定的時間內,可以帶走子女,與其生活一定時間,以行使探視權。這種方式無論從子女健康成長,還是父母與子女的血緣關係,大到社會的文明發展和穩定來說,都有優越的一面。不管選擇什麼時間和哪種方式行使探視權,都應按照協議或法院判決執行,在協商一致,相互協助的情況下進行,確保探望權利的實現。

3、要有利於子女的身心健康。

探視權是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當事人的權利,但它的行使必須有利於子女的身心健康,有利於子女的學習成長。不能爲了行使探視權,使子女在身心健康、生活、成長、學習方面受到影響。特別是在採取探望的時間和方式方面,要根據子女的實際情況,採取不同的方式。如對哺乳期內的子女,就不應採取“帶走逗留式”;對上學的子女就應在其假期或休息日進行探望等。在保障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同時,也要保障權利人行使探視權,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不能以權利人的探望不利於子女的身心健康爲藉口,侵犯權利人的探視權。只有採取互利原則,才能本着有利於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長、撫養方的撫養權利行使和探望方的感情交流的心理需要。

夫妻離婚後一般都會跟仇人一樣,抱着生死不相往來的態度,同時也牽扯到剝奪對方探視孩子的權利,這樣做對於孩子的成長是不利的,不能因爲大人之間的恩怨而影響到孩子,所以作爲父母多從有利於孩子的角度來處理問題。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