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孩子撫養期限2021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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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人子女有義務贍養自己的父母,同樣的子女的教育撫養是每位父母應盡的責任義務。就算是離異孩子的撫養問題還是歸雙方共同所有,未獲得撫養權的一方需向直接撫養方支付撫養費。但是撫養孩子的義務並不是漫漫無期的,只要撫養期滿撫養義務將隨之消亡。那麼離婚孩子撫養期限是怎麼規定的呢。具體的撫養期限小編將在下文爲大家介紹,請繼續往下閱讀。

離婚孩子撫養期限2021是怎麼規定的?

一、離婚孩子撫養期限

1、一般期限

根據子女成年的含義,原則期限一般是支付到子女18週歲爲止。如果子女16週歲以上不滿18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爲其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也可停止給付撫育費。也就是16週歲以下,父母必須支付撫養費,16週歲以上不滿18週歲視情況給付,18週歲以上就不再給付。

2、特殊期限

一些特殊情況下雖然子女成年,但如果父母有經濟負擔能力,仍要負擔其撫養費,其停止期限視具體情況而定,包括以下三種情況:

(1)成年子女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2)成年子女尚在校就讀的;

(3)成年子女確無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如果有上述特殊情況之一的子女,有負擔能力的父母仍要負擔撫養費,這也是爲了合理維護子女的利益。畢竟現實生活中孩子18歲纔剛上大學,正是需要錢的時候,如果孩子父母是在孩子小時候離婚,按當時生活水平確定的撫養費不可能滿足大學學習生活的需要。再如一些特殊的孩子,身體殘疾或者自閉症,可能一生都無法獨立生活,這種情況更不能因爲其成年就終止支付撫養費,這也體現了法律的公平正義。

二、相關的法律規定

1、《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1條規定:

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週歲爲止。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爲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條規定: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從這裏的規定理解,即使孩子已經成年滿18週歲,但是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父母仍然有撫養義務,但是高中以上學歷,比如在大學就讀,父母則沒有法定撫養義務。

通常情況下父母撫養子女的義務是在子女未成年之前,除非是滿十八週歲之後子女尚不能獨立生活的父母才需繼續履行其撫養義務。如果已經超出離婚孩子撫養期限規定,且不屬於特殊情形的間接撫養人有權拒絕撫養費的支付,直接撫養者不得再向對方索要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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