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和社區誰有資格指定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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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和社區誰有資格指定監護人?

法院和社區誰有資格指定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的單位或者是居委會村委會機構可以指定監護人。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監護人被指定後,不得擅自變更;擅自變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監護人的責任。

二、監護人可以指定嗎?

1、事先沒有確定監護人的,可以由有監護資格的人協商確定。

2、有監護資格的人對監護人確定一事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們之中指定訴訟中的法定代理人。監護人可以指定有關組織擔任訴訟中的法定代理人,即:

(1)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在該情形下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2)無民事行爲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監護人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三、指定監護人的形式有什麼?

有關組織指定監護人既可以書面形式通知,又可以口頭形式通知被指定人,而無須同時通知其他當事人或其它有關組織。這是因爲:

(一)只有被指定人對指定不服纔有提起訴訟的權利,而其他當事人沒有這種權利;

(二)有關組織之間都是並列關係,某一組織無須經過其他有關組織的同意,也不需要經過協商,便能作出指定的決定。

監護人是可以指定的,可以由被監護人的法定監護人,在遺囑中指定的某人承擔監護職責,也可以由被監護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指定監護人。法定監護人意外去世後,沒有確定監護人的,可以由有監護資格的人協商確定,監護人還是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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