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關係終止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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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監護關係終止的情形有哪些?

監護關係終止的情形有哪些?

1、被監護人獲得完全民事行爲能力。

2、監護人或被監護人一方死亡。

3、監護人喪失民事行爲能力。

4、監護人辭去監護。

5、監護人被撤銷監護資格。

6.人民法院認定監護關係終止的其他情形。

監護關係終止後,被監護人仍然需要監護的,應當依法另行確定監護人。

監護是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設立的,所以當被監護人已經具備了完全民事行爲能力時,監護關係即應解除。監護關係的解除原因如下:

1、未成年人已達成年的法律事實或監護人、被監護人死亡的法律事實,自動解除他們之間的監護關係,無須進行某種解除監護關係的法律形式。但是對於解除原爲精神病患者的監護關係,則應透過民事訴訟特別程序,方可撤消其監護;

2、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的、監護人不認真履行監護職責的,或者侵害被監護人人身及合法權益的,則應由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或單位提起變更監護人的訴訟程序,撤消原監護人,重新指定監護人。

監護關係成立後,得因法定緣由而終止。出於監護人方面的原因有:死亡,被宣告爲無行爲能力人,法定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的親屬關係消滅,監護人因正當理由而辭去監護職務或依法被取消監護人資格等。上述就是對監護關係終止情形的講解,但願能爲您提供一些幫助。

二、監護人的職責包括哪些

1、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

被監護人出於民事行爲能力的限制,不具備全面充分的自我保護能力,相對容易遭受到來自外界的的侵擾和損害。對此,監護人有權利和職責予以保護。

2、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監護人可以依法合理利用和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3、代理進行民事活動和民事訴訟活動

根據《民法典》規定:“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所代理進行的活動領域不限,較多地表現爲諸如買賣、租賃、借貸等財產性質的活動,也可涉及一些人身性質的民事活動。

4、教育和照顧被監護人

監護人應當盡到教育和照顧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職責,使其獲得身心健康和生活的安定。

5、對被監護人給他人造成的損害承擔民事責任

民法典》規定:“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監護人如果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利益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監護人的監護關係被終止,一般來說,只有被監護人不再需要監護關係或者是監護人應某種原因不能承擔監護責任的時候,才能夠進行解除。如果被監護人沒有達到完全民事,應按照法律規定中的選擇有監護人資格的相關人士擔任監護人,保障被監護人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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