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妻獨立撫養孩子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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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妻獨立撫養孩子是什麼意思

一、前妻獨立撫養孩子是什麼意思

女方自己撫養孩子,不需要男方給撫養費。但從人性的角度來說,既然是孩子的父親或母親,就有給予撫養費的責任,養育孩子是父母的責任,不管離婚還是不離婚。對於子女由誰撫養如何撫養等子女撫養的問題我國法律是做出明確規定的。即便男女雙方解除婚姻關係依然要依法撫養子女。

從(婚姻法)第29條可以看出,哺乳期後的子女撫養首先應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人民法院應該考慮未成年子女的權益以及母方的特殊情況。我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條規定“離婚時,女方因實施絕育手術或者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處理子女撫養問題,應在有利於子女權益的條件下,照顧女方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第3 條規定:“對兩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 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生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第4條規定:“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可作爲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第5條規定:父母雙方對10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第6條規定:“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第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變更

離婚後,經雙方協議或法院判決,子女歸誰撫養就確定下來。無論子女隨哪一方生活,都應以有利於子女的身心健康爲原則。人民法院在調解、判決離婚時,就子女撫養問題,從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但是隨着時間的推移,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可能會發生變化,子女的撫養歸屬也可能隨之改變。從審判實踐中來看,一方或雙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比較多,也有的是子女提出變更撫養關係。

提出變更撫養關係的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撫養條件惡化,無力繼續撫養。

(2)另一方撫養條件較好並表示願意撫養。

(3) 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虐待子女,或同子女感情惡化,子女不願與之共同生活。

關於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2] 第條規定:“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應予准許。”父母要變更撫養關係的,首先應雙方協商,協商的過程中最好還要徵求子女本人的意見,父母應尊重子女的意見。如果雙方協商不成,人民法院應根據子女的權益和父母雙方的具體情況處理,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援: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爲,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10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作爲父母,對子女都有撫養的義務,夫妻在離婚後如果有一方願意獨立撫養子女的,那麼也就是在雙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不需要對方支付撫養費,可想而知想要不支付撫養費對方可能會提出一些條件,具體按雙方協商爲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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