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怎麼判斷撫養權 - 具體有哪些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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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怎麼判斷撫養權,具體有哪些情況?

夫妻在決定離婚後,需要對三方面的問題作出處理,包括財產、子女以及債務。而其中對子女撫養權的處理向來是比較複雜的。尤其是在爭奪撫養權的情況下,此時該如何來判斷子女撫養權呢?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對於哺乳期內(2週歲爲法定期限)的子女以母親撫養爲原則,但以下情況除外:

1、母親患有久治不愈的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母親有撫養能力卻不盡撫養義務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實無法隨母親共同生活的。

4、父母雙方協商一致,子女可隨父方生活,但必須以不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爲前提。

二、對於2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的,應優先考慮以下情形: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5、如果雙方直接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跟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爲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的優先條件。

三、父母雙方對10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的直接撫養權發生爭執的,應徵詢子女的意見。但應考慮孩子畢竟是限制行爲能力人,認識和判斷能力有限,如有確切證據證明孩子的選擇明顯不利於其健康成長的,法院可以從保障孩子的合法權益出發做出有利於孩子健康成長的裁判。

四、需要特別提出的是,在有利於子女撫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可以協議輪流撫養子女。但由於輪流撫養子女存在着不斷改變孩子生活環境的情況,可能帶來不利因素,實踐中較少採用。

夫妻離婚對子女撫養權的處理,原則上是先由夫妻之間協商處理,但要是無法協商一致的話,則就只能由法院判決。此時,一切以子女的利益爲根本點,綜合各方面的因素後,法官纔會做出判決。本站小編爲您整理本篇文章,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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