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父母追討撫養費的規定是怎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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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父母追討撫養費的規定是怎麼樣的?

撫養費,就涉及到離婚的問題,一般離婚的家庭沒有孩子撫養權,沒有和孩子生活的一方要支付孩子的一部分撫養費。那麼關於向養父母追討撫養費的規定是怎麼樣的?關於離婚案件法院審判了之後,當事人應該依照法院審判的內容實施行爲,依法向子女支付撫養費,如果父母不支付的,孩子可以依法追討撫養費。

向養父母追討撫養費的規定

如因養子女虐待、遺棄養父母,則有權要求補償撫養費!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條  收養關係解除後,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因養子女成年後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係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撫養費。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係的,養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適當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撫養費;但是,因養父母虐待、遺棄養子女而解除收養關係的除外。

根據《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條  收養關係解除後,養子女與養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即行消除,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自行恢復。但是,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是否恢復,可以協商確定。

我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週歲爲止。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爲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綜上,撫養費請求權的主體爲未成年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

從撫養費的功能看,撫養費的主要功能是爲了維持未成年子女的基本生活,維護未成年子女的基本生存權,從而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長,當子女成年時,撫養費用已喪失功能,不具有保護利益。從撫養費立法目的及其功能來看,子女未成年期間父母雙方或者一方未承擔的撫養費用,同樣因其子女成年喪失保護價值應不予保護。即子女成年後,不能對其未成年期間父母應承擔的撫養費用進行追償。

因爲養父母和養子女也是有撫養關係的,所以依法也是要支付撫養費的,撫養費的適用對象是特定的,並不是所有人都可以成爲獲得撫養費的主體,能夠獲得撫養費的可以是未成年的子女也可是沒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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