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離婚孩子撫養權問題有關的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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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香港離婚孩子撫養權問題有關的規定有哪些

香港離婚孩子撫養權問題有關的規定有哪些

擁有該權利的一方或雙方,在子女成年之前,有權決定是否與子女共同生活,該權利在子女成年時即消滅。

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1、未成年的,至子女成年。如果子女已滿十六週歲、未滿十八週歲、以已自己的勞動收入爲維持生活的主要來源的,可給付至十六週歲;

2、在校的,給付至高中畢業。

《婚姻法》

第三十六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爲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收養法》:

第十條 生父母送養子女,須雙方共同送養。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單方送養。

有配偶者收養子女,須夫妻共同收養。

第十一條 收養人收養與送養人送養,須雙方自願。收養年滿十週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應當徵得被收養人的同意。

從上述兩部法律的規定可以看出,非婚生子女仍然是父母雙方的子女,父母雙方均有撫養教育探視的權利和義務,並不因爲父母雙方離婚或解除同居關係而不復存在。因此,直接撫養小孩一方不願意再撫養時,另一方可以要求變更監護權。

撫養權問題在有感法律上存在限定的區間,但是隻要自己的情況存在特殊情,有關問題的處理就會比較複雜,但是隻要自己的問題的處置沒有較多爭議,自己的權益維護就會失去積極的現實意義,不過事情的解決更多的還是需要了解具體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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