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爺爺將房屋遺贈給孫子,因繼承人不認可,受遺贈人起訴繼承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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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爺爺將房屋遺贈給孫子,因繼承人不認可,受遺贈人起訴繼承案例

原告訴稱

原告向本院提出以下訴訟請求:1.要求依法分割被繼承人林某鵬名下位於北京市門頭溝區A(簡稱A)和位於北京市門頭溝區B(簡稱B號)房屋;2.請求被告騰退上述房屋。

事實和理由:被繼承人林某鵬宋某莉系夫妻關係,婚後二人育有六個子女,即婚生子林某賢林某傑林某濤林某達林某貴,婚生女林某紅。其中,宋某莉2010年死亡註銷戶口,其生前未立遺囑;林某濤2015年去世,原告林某涵林某濤獨生女;被繼承人林某鵬2021年去世,無再婚,留有AB號房屋,且未立遺囑;林某傑2021年12月6日去世,原告楊女士林某傑之妻,原告林某芳林某傑獨生女,原告楊女士和原告林某芳林某傑合法的第一順位繼承人。

現六原告與被告就遺產繼承問題發生爭議,被告私自侵佔被繼承人林某鵬名下的房屋,該行爲嚴重侵害了六原告的合法權益。故六原告訴至貴院,懇請貴院依法查清事實,判如所請。

 

被告辯稱

被告林某達及第三人孫某、王某答辯、述稱: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拆遷利益不是林某鵬名下的個人財產,是家庭共同財產,自建房部分是林某達自建的。根據法庭調取的拆遷檔案,拆遷的時候整個院子已經全部建設完畢,根據原告方提供了院子的圖可以明顯看出,後院和前院都是空院,還有東房旁邊也是空院,後來都是林某達建設的。

拆遷以後口頭協商把B號房屋給林某達,所以林某達入住B號並進行了裝修,這個房屋一直住到現在,各原告也沒有提出任何意見。我們也向法庭提供了老人活着的時候的部分醫療票據,大部分都是老人的帳戶支出的,但是都是林某達參與並進行結算,證明了林某達贍養老人的事實。老人生前原告也照顧,只是照顧比較少,林某達是起到了主要贍養義務

林某鵬生前曾書寫贈與書,將B號房屋贈與了林某達,安置房交付後一直由林某達裝修居住至今。如果法院不認定贈與協議則應按遺囑爲準,如果認定贈與協議,則B號林某達所有,A林某聰所有。

第三人林某聰述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林某鵬生前立有代書遺囑,將涉案房屋留給林某聰繼承。故提出訴訟請求:要求確認AB號房屋由林某聰繼承。如果法院認爲被告林某達提交的房屋贈與協議有效的話,同意B號房屋歸林某達所有。

原告對林某聰的訴訟請求答辯稱,不同意林某聰的訴訟請求,不認可遺囑的真實性。

被告林某達和第三人孫某、王某對林某聰的訴訟請求答辯、述稱:按照房屋贈與書,B號房屋已經給了林某達,如果法院經審理不認可房屋贈與書,同意房屋按照遺囑由林某聰繼承。

 

法院查明

林某鵬宋某莉系夫妻,生有林某賢林某傑林某濤林某達林某貴林某紅六名子女。宋某莉2010年11月24日死亡註銷戶口,林某鵬2021年10月1日死亡。林某濤2015年9月18日去世,林某涵林某濤之女,林某濤之妻於某玲表示如果案涉財產有其應當繼承的份額,其放棄繼承。林某傑2021年12月6日去世,楊女士林某傑之妻,林某芳林某傑之女。

位於北京市門頭溝區(簡稱M)有林某鵬承租的公房2間,該院內有部分自建房。1988年,林某鵬經審批在公房西側翻建自建房三間。2011年4月11日,該房屋遇徵收,由林某鵬簽訂《徵收補償安置協議》,載明:在冊人口4人,實際居住人分別爲林某鵬林某達林某聰林某芳孫某、王某。應安置房面積=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1.33+20平方米。林某鵬取得AB號兩套安置房及84414元補償款。

林某聰爲證實其主張,向本院提交了遺囑一份及書寫遺囑的錄像截圖,並申請證人楊某、李某出庭。林某聰表示當時有錄像,但因錄像手機壞了所以無法提交錄像,只有當時的錄像截圖。遺囑載明主要內容:由於擔心本人去世後,家屬子女因遺產繼承問題發生爭執,故本人立下本遺囑,對本人所擁有的財產、權益等作出如下處理:一、財產情況。本人名下目前共擁有房產2處,其具體情況如下:1.A一處,2.B號一處。本人去世之後,上述財產中屬於本人的財產份額均由林某聰,本人之孫子個人繼承。該材料兩頁下方均有立遺囑人和見證人簽名、指紋。證人出庭作證並表明遺囑是被繼承人林某鵬真是意思表示。

經質證,原告不認可遺囑的真實性,並表示被告曾說過有錄像,但一直不向法庭提交錄像,也不認可證人證言,證人系林某聰的朋友,不具有見證人的資格,且兩個證人陳述不一致。且當時林某鵬已經94歲高齡,即使簽下自己的名字,原告對該份材料是不是林某鵬真是意思表示也是存疑的。

林某達孫某、王某認可遺囑的真實性,但認爲全家曾達成協議,約定B號房屋歸林某達所有,且林某鵬生前已經書寫房屋贈與書,將房屋贈與林某達林某達也裝修入住至今,故B號房屋應歸林某達所有。

林某達爲證實其主張,向本院提交《房屋曾與書》,載明:林某鵬現有住房2套,現將B由四子林某達居住並所有,2013年6月27日。該材料中有“林某鵬”字樣簽名並捺有指紋。林某達表示當時怕家裏有爭議,就寫了該材料,當時是在A房屋書寫的,就林某達林某鵬在,林某達書寫的內容,林某鵬簽字按的指紋,事後也沒有告知家裏人。經質證,原告對該證據不予認可。第三人均表示認可。

原告主張林某鵬生前,2020年之前都是自己生活,請了保姆照顧,自己負擔保姆費用。2020年之後都是林某紅夫婦和林某貴盡主要贍養義務,林某達林某聰林某鵬根本不管不問,林某鵬生前多次向林某紅表示林某達林某聰不照顧其,有病不給看,林某達從未給老人支付過任何費用。

而且老人2015年已經不會寫字了,2015年辦理林某達愛人孫某入戶的材料及2020年辦理退休人員資訊的材料時林某鵬都是委託他人代簽字。且,2021年4、5月份時林某鵬已經意識不清,林某達林某紅的微信聊天中自認林某鵬眼睛看不見、耳朵聽不清、意識不清醒,所以老人不具備書寫遺囑的民事行爲能力。林某聰自知遺囑是僞造的,不具備效力,後來還曾微信與原告協商分割遺產。

爲證實其主張,向本院提交了林某紅林某鵬的談話錄音,林某紅林某聰林某涵林某達之間的微信聊天記錄經質證,林某達及第三人表示錄音的真實性認可,但不認可證明目的,表示老人2019年之前都是每家輪班照顧,之後都是林某達在照顧,中間還請過一段時間護工,林某紅退休了就說她照顧,林某達跟她發生了爭吵後老人還是自己住在A房屋,這種情況下老人書寫了遺囑,此後的幾次住院都是林某達在管,其他人都沒人管。

案件審理過程中,原告申請就遺囑中林某鵬的簽名、指紋及遺囑內容與簽名時間是否同一時間形成進行鑑定由於筆跡同期樣本不足且無法提供被鑑定人林某鵬十指指印樣本,致使鑑定工作無法繼續進行。另遺囑書寫時間時序的鑑定,超出了該所司法鑑定業務範圍。經向雙方送達上述通知書,雙方均未在異議期提出異議。

庭審中,雙方關於自建房建設情況存在爭議,原告主張自建房系父母所建,林某達主張自建房系其所建。雙方自認林某達一直與林某鵬夫婦居住在M

經詢問,各原告表示如果林某鵬遺產中有其份額,要求按照法定繼承依法平均分割。

 

裁判結果

北京市門頭溝區AB號林某聰繼承;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公民的合法繼承權受法律保護。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配偶、子女和父母爲第一順位的法定繼承人。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於遺產分割前死亡的,並沒有放棄繼承的,該繼承人應當繼承的遺產轉給其繼承人,但是遺囑另有安排的除外。

本案中,林某傑林某鵬死亡後死亡,故林某傑應當繼承林某鵬的遺產份額由楊女士林某芳繼承。林某濤林某鵬死亡前死亡,故林某濤應當繼承林某鵬的遺產份額由林某涵繼承。

本案中,依據查明的事實,M房屋系林某鵬承租的公房,雖該房屋內有自建房,但自建房依附於公房存在,不具有獨立的權屬,故M房屋因徵收取得的安置房應屬於林某鵬個人財產,林某鵬有權進行處分。

關於林某鵬所立遺囑的效力問題。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註明年、月、日。本案中,雖林某聰未提交遺囑時的錄像,但根據林某聰提交的錄像截圖可以看出,林某鵬確在遺囑中進行了簽字,故涉案遺囑上有林某鵬簽名,代書人、見證人在遺囑上簽名,遺囑也註明了年、月、日,該代書遺囑從形式上符合代書遺囑的法定形式要件。

在遺囑的實質要件方面,原告未提交證據證明林某鵬在設立遺囑時不具備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且見證人亦不屬於法定不得見證遺囑的人員,見證人出庭陳述的見證過程亦不存在不合理和重大矛盾之處,現無充分證據否定林某鵬所立遺囑的效力,故法院認定林某鵬設立的遺囑系其真實意思表示,遺囑合法有效。

關於林某達所述的《房屋曾與書》,林某達未提交證據證明該材料系林某鵬所籤,且房屋曾與書與遺囑內容相互矛盾,鑑於林某達林某聰的家庭關係,故法院對《房屋曾與書》的真實性不予認可。故按照遺囑內容,A房屋和B號房屋應由林某聰繼承。原告要求林某達騰退涉案房屋的訴訟請求,於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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