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現子女非親生 - 可以要求賠償嗎?
基本案情:
小王與小溫是大學的同學,雙方在2015年在校讀書期間確立了戀愛關係。2017年,兩人在戀愛期間發現小溫懷孕後,經雙方家長同意,並在雙方家長的主持下,於2017年12月20日舉行結婚典禮,並在xx市婚姻登記處辦理結婚登記手續。2018年,小溫生育一女,女兒取名王某1,小王對女兒十分寵愛。2021年6月3日,小王、小溫因性格不合到民政局婚姻登記處簽訂《離婚協議書》並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離婚協議書》第三條約定“子女撫養及教育:婚後生育一女,女兒王某1由男方撫養及教育,女方不用支付子女撫養費及教育費,女方在不影響子女的生活情況下有探望的權利”。2021年12月,小王爲了弄清女兒王某1是否自己親生的,將自己和王某1的血樣鑑定樣本各一份送到xx公司進行DNA親權鑑定,2021年12月10日,該公司出具鑑定報告書:小王與王某1親權關係可能性爲0%,根據DNA遺傳標記分析結果,不支援小王爲王某1的生物學父親。該結論猶如晴天霹靂,小王深受打擊。隨後,小王要求小溫賠償撫養費及精神損害撫慰金損失,但小溫一口否認並拒絕賠償。爲此,小王向法院起訴。
爭議焦點:
小王發現王某1非親生子女,是否有權要求小溫賠償撫養費及精神損害撫慰金損失?
律師觀點:
經xx公司鑑定,小王與王某1並無血緣關係,小王對王某1並無法定的撫養義務,小王撫養王某1承擔了不應承擔的撫養費,小溫應予返還。鑑於雙方在婚姻持續期間對王某1進行了共同撫養,小溫只需返還小王支出的部分,由於小王、小溫在離婚時約定,王某1的撫養費由小王負擔,小溫無需負擔,故離婚後王某1的撫養費,應從2021年6月3日起計算至確認王某1撫養權歸溫某之日止。
關於溫某是否應當支付小王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問題。因小王實際對王某1進行了撫養,培養了一定的父女感情,女兒非親生也給小王精神心理造成傷害,故應酌情支援精神損害撫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