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現子女非親生 - 可以要求賠償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1.33W

基本案情:

發現子女非親生,可以要求賠償嗎?

小王小溫大學的同學,雙方在2015年在校讀書期間確立了戀愛關係。2017年,兩人在戀愛期間發現小溫懷孕後,經雙方家長同意,並在雙方家長的主持下,於20171220日舉行結婚典禮,並在xx市婚姻登記處辦理結婚登記手續。2018小溫生育一女,女兒取名王某1小王女兒十分寵愛。202163日,小王小溫因性格不合到民政局婚姻登記處簽訂《離婚協議書》並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離婚協議書》第三條約定子女撫養及教育:婚後生育一女,女兒1由男方撫養及教育,女方不用支付子女撫養費及教育費,女方在不影響子女的生活情況下有探望的權利202112月,小王爲了弄清女兒1是否自己親生的,將自己和1的血樣鑑定樣本各一份送到xx公司進行DNA親權鑑定,20211210日,該公司出具鑑定報告書:小王1親權關係可能性爲0%,根據DNA遺傳標記分析結果,不支援小王1的生物學父親。該結論猶如晴天霹靂,小王深受打擊。隨後,小王要求小溫賠償撫養費及精神損害撫慰金損失,但小溫一口否認並拒絕賠償。爲此,小王向法院起訴。

爭議焦點:

小王發現王某1非親生子女,是否有權要求小溫賠償撫養費及精神損害撫慰金損失

律師觀點:

xx公司鑑定,小王1並無血緣關係,小王王某1並無法定的撫養義務小王撫養王某1承擔了不應承擔的撫養費,小溫應予返還。鑑於雙方在婚姻持續期間對王某1進行了共同撫養,小溫只需返還小王支出的部分,由於小王小溫在離婚時約定,王某1的撫養費由小王負擔,小溫無需負擔,故離婚後王某1的撫養費,應從202163日起計算至確認王某1撫養權歸溫某之日止。

關於溫某是否應當支付小王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問題。因小王實際對王某1進行了撫養,培養了一定的父女感情,女兒非親生也給小王精神心理造成傷害,故酌情支援精神損害撫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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