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房產律師——父母名下房屋部分子女主張爲其購買並折算老人工齡應如何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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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訴稱

遺產房產律師——父母名下房屋部分子女主張爲其購買並折算老人工齡應如何繼承

趙某潔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北京市豐臺區一號房屋由原告繼承,被告協助原告辦理該房屋的過戶手續;2、判令被告吳某和趙某涵支付原告房屋租金(佔用費)45360元;3、案件受理費由被告負擔。

事實與理由:趙父與趙母婚後共生育一子四女,長女趙某蘭、次女趙某珍、三女趙某潔、四女趙某花、子趙某陽。吳某系趙某陽之妻,趙某涵系二人之女。趙父於2005年10月14日去世,趙母於2016年2月5日去世。趙父去世後,趙母未再婚。二人之父母均先於二人去世。趙某陽於2019年10月5日去世。位於北京市豐臺區一號房屋是趙父與趙母的夫妻共同財產。因繼承該房屋,雙方至今未達成一致意見。故訴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請。

 

被告辯稱

趙某蘭辯稱,同意趙某潔的訴訟請求。

趙某珍辯稱,同意趙某潔的訴訟請求。

趙某花辯稱,同意趙某潔的訴訟請求。

吳某、趙某涵辯稱,不同意原告訴訟請求,理由如下:一、涉訴房屋並非趙父與趙母的共同財產,不屬於遺產範圍。趙父與趙母生育四女一子。1979年4月,趙父之子趙某陽和吳某結婚,並沒有其他住房,之後,趙父以趙某陽結婚無房居住爲由向單位申請,希望能解決住房問題。單位爲了照顧趙父的情況,分了一間排房,給趙某陽夫婦居住。1987年,趙父單位進行房改,後單位將趙某陽夫婦居住的排房換爲了訴爭房屋。訴爭房屋自分配下來後一直由趙某陽夫婦居住,趙父夫婦及其他子女均未在此居住過,與該房屋有關的所有費用(如燃氣費、暖氣費等)亦均由趙某陽夫婦繳納。

1999年,單位表示該房屋可以購買產權,趙某陽欲購買,但因爲是父親趙父單位的房屋,故只有借趙父名義方可購買該房屋。後該房屋以趙父的名義購買,但實際房屋所有權人爲趙某陽,購房款26819元亦是趙某陽所出(其中20000元是趙某陽和吳某從銀行取出,剩下的6819元是從其母趙母處借款),現該房房屋購買協議、房本及購房款收據原件均在吳某處,也足以說明該房屋系趙某陽借趙父之名購買,並非趙父所有,不屬於其遺產。

趙父去世三天後,趙某蘭便提到涉訴房屋的繼承問題(當時各子女還不知道趙父留有遺囑),趙母隨即當着所有子女的面強調涉訴房屋是趙某陽的,與其他子女無關,各子女均未提出異議。

二、退一步說,即使不考慮“借名買房”,趙父對涉訴房屋的處分也存在遺囑。2000年2月拆遷,趙父及趙某陽作爲被拆遷人與拆遷人簽訂了貨幣補償協議,後趙父用拆遷補償款購買了豐臺區W號(下稱W號房屋),後趙父夫婦一直居住在W號。被拆遷人是趙父和趙某陽,補償款當然也屬二人所有,但趙某陽同意將所有補償款都用於購買W號房屋且登記在趙父名下,就是因爲之前趙父認可涉訴房屋是趙某陽所購買,也明確說明涉訴房屋歸趙某陽所有,與其他子女無關。

父母去世後,繼承人便共同商討遺囑繼承問題。此時,趙某花表示趙父生前留有遺囑,遺囑是一張信紙,遺囑中明確說明:1、涉訴房屋歸趙某陽所有;2、W號房屋按照市場估價後,購買該房屋的一方按照市值估價的一半計算總價向其他繼承人支付現金。隨後趙某蘭表示希望購買W號房屋,趙某陽也表示想購買,但趙某陽的幾個姐妹表示涉訴房屋已經歸趙某陽所有了,其不能再購買W號了。最終根據該份遺囑的要求以及各繼承人達成因趙某陽已經取得涉訴房屋故不能再購買W號房屋的一致意見,最終由趙某花購買W號房屋,並按照市場估價的一半120萬向其他繼承人支付現金。

後趙某蘭又提出其應多分得現金補償,故最終按照趙某花取得W號房屋所有權,分別支付給趙某蘭40萬、趙某潔、趙某珍、趙某陽各24萬房款的方式繼承W號房屋。後各繼承人到豐臺區房管局辦理了房屋過戶手續。而且趙某蘭也曾親口承認過趙父是將涉訴房屋留給趙某陽的,其他繼承人也都同意並認可。綜上可知,趙父留有遺囑,並且遺囑中明確說明涉訴房屋歸趙某陽所有,與其他繼承人無關。

三、再退一步說,即使按照法定繼承,趙某陽多盡了贍養義務,亦理應多分得遺產。四、關於遺囑,從各繼承人對W號房屋的繼承方式看,各繼承人未按法定繼承的方式平分房屋,且分配方式並不常見,各繼承人關係不和睦,可以看出是有遺囑存在的。各繼承人只對W號房屋進行了分割,未對涉訴房屋進行分割,說明有遺囑的存在。另外,趙某陽生前,其他姐妹均未提出過要求分割涉訴房屋,說明她們也是認可該房屋歸趙某陽所有。而在趙某陽剛去世後,她們便提出分割涉訴房屋,欲透過隱瞞遺囑的方式達到分割涉訴房屋的目的。

綜上,本案存在遺囑而其他當事人拒絕提供遺囑,是對事實的嚴重歪曲和惡意隱瞞。根據法律規定,應酌情減少其應繼承的遺產。請求法院責令趙某花出示遺囑,以查明事實。

 

法院查明

趙父與趙母系原配夫妻,婚後共生育一子四女,即長女趙某蘭、次女趙某珍、三女趙某潔、四女趙某花、子趙某陽。趙某陽與吳某系夫妻,共同生育一女趙某涵。趙父於2005年10月14日去世,趙母於2016年2月5日去世。趙父去世後,趙母未再婚。趙某陽於2019年10月5日去世。趙父、趙母去世後留有位於北京市豐臺區一號房屋一套(下稱一號房屋),登記在趙父名下,系趙父於2000年12月1日作爲購房人簽訂《單位出售公有住房協議書》並摺合趙父夫婦二人工齡購買,購房款收據顯示的交款人爲趙母。吳某、趙某涵主張系借趙父之名購買,但未就此提供充分證據。現因繼承該房屋問題,雙方無法達成一致意見。

吳某、趙某涵主張趙父去世時留有遺囑,一號房屋由趙某陽繼承,其他當事人不認可。吳某、趙某涵向本院申請調取了豐臺區W號房屋檔案,檔案材料中包括趙父、趙母子女共同在公證處就該房屋所做公證書,載明有:“據被繼承人趙父、趙母的繼承人趙某蘭、趙某陽、趙某珍、趙某潔、趙某花稱,趙父、趙母生前均無遺囑,亦未與他人簽訂遺贈撫養協議。”

吳某、趙某涵向本院提交2020年2月11日趙某涵與趙某潔的通話錄音,佐證趙某潔親口承認趙父將一號房屋留給趙某陽,其他繼承人也認可。趙某潔認可該錄音的真實性,但主張錄音中要表達的意思是趙某陽活着就允許他住在這個房屋,居住、出租原告不干涉,但從沒說過把房屋給趙某陽,趙某陽去世後應當依法繼承。趙某蘭、趙某花、趙某珍主張錄音是趙某涵和趙某潔的意思,不能代表自己意見。吳某、趙某涵未就其主張提供其他證據。

庭審中,吳某、趙某涵申請高某銀出庭作證,佐證一號房屋一直由趙某陽一家居住,趙某陽經常去照顧二被繼承人。其他當事人對高某銀所述趙某陽照顧被繼承人情況不認可,認爲證人自己陳述與趙某涵一家關係密切,陳述不客觀,有傾向性。吳某、趙某涵未就趙某陽對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提供其他證據。

另查,趙某潔主張趙某涵、吳某將一號房屋出租,主張分割房屋租金,但未就此舉證。另,雙方均認可一號房屋現價值爲250萬元。

 

裁判結果

一、登記在趙父名下的位於北京市豐臺區一號房屋由趙某潔繼承;

二、趙某潔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給付趙某蘭、趙某珍、趙某花上述房屋折價款各500000元,給付吳某、趙某涵上述房屋折價款各250000元。

三、趙某蘭、趙某珍、趙某花、吳某、趙某涵於收到上述房屋折價款之日起十五日內協助趙某潔辦理北京市豐臺區一號房屋的所有權變更登記手續。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繼承開始後,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辦理,無遺囑的按照法定繼承辦理。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本案中,吳某、趙某涵主張一號房屋系借趙父之名購買,但該房屋購房協議系趙父所籤,購房款收據載明的交款人系趙母,且摺合了趙父、趙母夫婦二人工齡,吳某、趙某涵亦未就其主張提供其他證據,故吳某、趙某涵此意見法院無法採信。

吳某、趙某涵主張趙父去世時留有遺囑,一號房屋由趙某陽繼承,趙某潔、趙某蘭、趙某珍、趙某花不認可,相關繼承人亦均在公證處表示趙父、趙母夫婦未留有遺囑,趙某涵與趙某潔的錄音亦無法單獨證明其主張,故對吳某、趙某涵中的該意見,法院不予採信。吳某、趙某涵主張趙某陽對二被繼承人盡了主要贍養義務,但趙某陽並未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根據證人陳述趙某陽經常照顧父母亦無法得出趙某陽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故對該意見,法院亦無法採信。

綜上,一號房屋應按照法定繼承進行處理。房屋租金一節,趙某潔未提供證據,法院不予支援。當事人的其他意見,依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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