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時代如何保護我們的“臉”

來源:法律科普站 2.96W
近日,廣東廣州,一女子在地鐵上的照片被AI一鍵脫衣,造謠圖在網絡廣泛傳播引發關注。這一熱點事件的發酵使得“Ai換臉”技術再次被推上風口浪尖。“Ai換臉”又可稱爲深度合成技術,《互聯網資訊服務深度合成管理規定》規定:深度合成技術是指利用以深度學習、虛擬現實爲代表的生成合成類算法制作文字、圖像、音頻、視頻、虛擬場景等資訊的技術,包括人臉生成、人臉替換、人臉操控等圖像、視頻內容中人臉等生物特徵進行生成或者編輯的技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條規定:“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及第一千零一十九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醜化、污損,或者利用資訊技術手段僞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不得利用資訊技術手段僞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主要是指利用人工智能合成內容技術深度僞造他人肖像的行爲,即透過人工智能技術,以數字化方式創建或者修改圖片、影像等內容,將某人的肖像換成他人的肖像,並在此基礎上形成高度逼真且難以甄別的圖像、視頻等。


Ai時代如何保護我們的“臉”
結合一般肖像權侵權的構成要件可知,以人工智能合成內容技術深度僞造形態侵害他人肖像權的具體構成要件應爲:1.自然人對特定肖像享有肖像權;2.行爲人未經同意利用資訊技術手段對權利人的肖像進行篡改、僞造和自動生成等產生逼真且難以甄別效果。深度合成技術的應用,破壞了肖像與主體的同一性。一方面,面部形象的主人有權拒絕將其面部移轉至他人身體形象中;另一方面,身體形象的主人亦應有權利拒絕其身體形象被冠以他人之面目,這均是由肖像權的絕對性、專屬性、排他性等權利特徵所決定的。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請求行爲人承擔民事責任。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給受害人造成精神損害的,侵權人還應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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