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律師——己方名下限價商品房親屬起訴爲其借名買房法院是否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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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律師——己方名下限價商品房親屬起訴爲其借名買房法院是否支援

原告訴稱

陳某峯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確認陳某峯趙某君郭某英就北京市房山區一號所締結的借名買房合同關係合法有效;2.判令被告郭某英協助將涉案房屋過戶至陳某峯趙某君名下。

事實和理由:陳某峯趙某君系夫妻關係,郭某英趙某君之姨。涉案房屋由陳某峯趙某君出資以郭某英名義購買,涉案房屋產權證、支付憑證、發票等材料原件均由趙某君之父保管。故此,陳某峯趙某君曾與郭某英達成口頭協議:由陳某峯趙某君出資,以郭某英的名義購買涉案房屋,該涉案房屋的所有權歸陳某峯趙某君所有,待涉案房屋可以過戶至陳某峯趙某君名下時,郭某英配合將涉案房屋過戶至陳某峯趙某君名下。

涉案房屋購得後至今,陳某峯趙某君安排趙某君父母居住。現陳某峯趙某君正在離婚訴訟過程中,趙某君拒絕提供涉案房屋產權證書、支付憑證、發票等材料以達到隱匿夫妻共同財產,阻止陳某峯主張涉案房屋權利的目的。但現郭某英本人認可以郭某英名義購買的涉案房屋是由陳某峯趙某君出資,借郭某英名義購買,且其願意到庭表示配合將涉案房屋過戶至陳某峯趙某君名下。

綜上所述,首先,陳某峯趙某君郭某英之間系近親屬關係,雖然沒有簽訂“借名買房”的書面合同,但是雙方達成了口頭協議,陳某峯趙某君已經按照口頭協議的約定完全履行了支付購房款的義務郭某英應該遵守口頭協議約定,將房屋產權登記變更至陳某峯趙某君名下,故向貴院提起訴訟,請貴院依法判決。

 

被告辯稱

郭某英辯稱,第一,認爲原告和被告之間不存在借名買房的關係,沒有合法依據,被告和原告從來沒有口頭約定也沒有書面約定借名買房,原告從買房至今沒有參與過,也沒有與被告進行過交涉,訴前原告在被告精神受限的情況下,誘導被告說一些對自己有利的話,不是被告真實意思表示。

第二,認爲案涉的房屋屬於限價商品房,是保障性住房,原告不屬於保障性住房購買條件,也沒有北京市相關規定的相關資格,原告及第三人趙某君不符合保障性住房的條件:

第三,被告與趙某君父母存在借名買房的關係,被告和郭某珍趙某鵬存在買房的合意,趙某君陳某峯一直居住在趙某君父母家中,在西城,是共同居住,在2014年矛盾較大,趙某君父母搬離西城房屋在外,2015年被告申請購買涉案房屋,辦理購房手續時,第三人趙某君父母與被告商議,以被告的名義、第三人趙某君父母全款出資購房,至今第三人趙某君父母長期居住,以上事實已經提交了證據予以證明,購房款是由被告妹夫趙某鵬實際支付,購房時第三人趙某君的父親持第三人趙某君的銀行卡支付了房屋全款,其中40萬元爲趙某君趙某鵬收取的陳某峯父親還款的本金及利息,其餘爲第三人趙某君欠付趙某鵬的房租:

被告購買案涉房屋時是透過搖號購買的,本來想買一居室,透過和家人商議,建議改爲兩居室,且房屋是由被告與郭某珍一起選房屋,購房時,原告及第三人趙某君均未到現場,房款是由趙某鵬支付,此事實也提交了證據予以證明,同時原告提供的音頻的文字整理稿是節選,房屋的房屋登記費、產權代辦費、物業費等一切費用均是趙某鵬支付,產權證書均由趙某鵬保管。

以上事實有證據予以證明;案涉房屋的供暖費、有線電視費等也是趙某鵬支付,且案涉房屋一直由第三人趙某君父母居住,以上事實也提交證據予以證明。

綜上,被告與郭某珍趙某鵬存在借名買房的關係,原告與被告不存在借名買房的事實,不符合常理,故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趙某君述稱,訴訟意見與郭某英的答辯意見一致。

趙某鵬述稱,不認可原告的訴訟請求。當時是以趙某君大姨的名義搖號買的房,我和郭某珍2014年開始租房居住,原來是與陳某峯趙某君一起生活,他們沒有房子,時間長了產生矛盾,沒有辦法一起生活就出去租房住,後來趙某君大姨有指標就買了涉案房屋,我和老伴住在涉案房屋,西城的房子他們居住,涉案房屋是我和老伴出錢買的,當時說買了我們住,之後怎麼樣再說。

郭某珍述稱,訴訟意見與趙某鵬的訴訟意見一致。

 

法院查明

陳某峯趙某君系夫妻關係,婚後與趙某君的父母趙某鵬郭某珍共同居住於北京市x區趙某鵬名下的房產內。二人曾於2012年登記離婚,2013年11月登記復婚。

郭某英郭某珍系姐妹關係。2015年5月11日,郭某英與北京M公司(以下簡稱M公司)簽訂了《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購買了M公司開發的北京市房山區一號房屋(以下簡稱涉案房屋)。當日,涉案房屋總價款626888元全款從趙某君賬號內支出。2017年4月5日,郭某英取得了涉案房屋的所有權證書,不該證書中有載明:“所有權人:郭某英;共有情況:房屋單獨所有;……權利性質:出讓/限價商品住房”。2015年11月10日,趙某鵬辦理了涉案房屋交付的相關手續。此後,趙某鵬郭某珍一直居住於涉案房屋內。

另查明,涉案房屋系限價商品房,購房時僅郭某英具有購房資格,陳某峯趙某君趙某鵬郭某珍均不具有購房資格,且對涉案房屋的性質陳某峯趙某君趙某鵬郭某珍均知曉。

陳某峯認爲涉案房屋系其與趙某君共同出資,以郭某英名義購買,故涉案房屋的所有權應歸其與趙某君所有,遂以郭某英爲被告訴至本院,要求確認郭某英與其、趙某君之間締結的借名買房合同有效,並要求郭某英協助辦理涉案房屋產權過戶至其與趙某君名下。

對此,郭某英趙某君趙某鵬郭某珍均不予認可,認爲趙某鵬郭某珍郭某英之間存在借名買房合同關係,因爲購房時系趙某鵬郭某珍全程參與,購房款系趙某鵬郭某珍支付,且趙某鵬辦理了交房手續並支付了相關款項,與郭某珍一直居住於涉案房屋內。

 

裁判結果

駁回陳某峯的全部訴訟請求。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後果。

本案中,針對涉案房屋的出資,各方當事人均存在爭議。陳某峯主張購房款626888元系其與趙某君全款支付,並提供了支付憑證佐證其主張的真實性;郭某英趙某君趙某鵬郭某珍均不予認可,主張626888元購房款系趙某鵬郭某珍所有,僅是存入趙某君帳戶,並進一步明確,購房款626888元中的40萬元系陳某峯之父xxx支付的借款30萬元及利息10萬元,剩餘款項226888元系陳某峯趙某君婚後租住北京市xx區趙某鵬名下房屋的租金,郭某英提交了銀行的轉賬憑證、購房說明等證據予以佐證。

根據本案合法有效的證據,及庭審中各方當事人的陳述,分析如下:首先,根據趙某鵬轉給陳某峯之父xx的轉賬憑證及陳某峯之母轉給趙某君的轉賬憑證,認定xxx從趙某鵬處借款30萬元,還款時轉入趙某君帳戶的事實更具合理性,故趙某君帳戶中的30萬元屬於趙某鵬郭某英所有具有高度的蓋然性。關於郭某英提出另有10萬元系xx給付借款利息的主張,郭某英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證據證明xx與趙某鵬之間存在給付利息或利息計算方式約定的事實,則郭某英的該主張缺乏事實依據和合理性,法院不予支援。

關於陳某峯主張30萬元系趙某鵬贈與的事實,陳某峯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該主張的成立,故法院不予支援。

其次,陳某峯之母轉入趙某君帳戶內扣除30萬元的其他款項,陳某峯主張系其母對其夫妻的贈與具有合理性。

第三,針對郭某英主張購房款中226888元系陳某峯趙某君給付的租金一節,郭某英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證據證明陳某峯趙某君趙某鵬郭某珍之間存在租賃的合意,同時考慮陳某峯趙某君結婚後的居住情況,與趙某鵬郭某珍的相處情況,郭某英的上述主張缺乏事實依據,且不具合理性,故法院不予支援。

綜上,涉案房屋購買時,既有陳某峯趙某君的出資,亦有趙某鵬郭某英的出資。

關於陳某峯要求確認郭某英與其、趙某君之間締結的借名買房合同有效,並要求郭某英協助辦理涉案房屋產權過戶至其與趙某君名下的主張,涉案房屋系限價商品房,根據《北京市限價商品住房管理辦法(試行)》的相關規定,限價商品住房供應對象爲本市中等收入住房困難的城鎮居民家庭、徵地拆遷過程中涉及的農民家庭及市政府規定的其他家庭。購房時,陳某峯郭某英趙某君趙某鵬郭某珍均認可知曉除郭某英外其餘人均不具有購房資格,且陳某峯現提供的證據亦不足以證明其、趙某君郭某英之間存在借名買房的關係,故陳某峯的上述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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