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約定不付撫養費 - 之後還能追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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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約定孩子歸女方撫養

離婚約定不付撫養費,之後還能追要嗎?

男方無須支付撫養費

之後向男方主張撫養費

法院會支援嗎?

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孟某某系被告孟某旺與丁某某婚生女子,孟某旺與原告生母丁某某於2019年7月10日在濟南市濟陽區民政局協議離婚。離婚協議約定原告孟某某由丁某某撫養,孟某旺不支付撫養費。但離婚後,原告母親丁某某身體出現問題,時常暈倒不能正常上班工作,生活收入有所減少,已不能維持原告正常生活開支。隨着原告年齡慢慢長大,各項開支也與日俱增,丁某某生活壓力變大,希望孟某旺能支付孟某某撫養費。

法院審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規定,子女撫養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生活水平確定,孟某某有權要求孟某旺支付撫養費。2019年7月10日,丁某某與孟某旺協議離婚時約定孟某旺不支付撫養費,距離本次訴訟已有兩年,隨着孟某某年齡增長,生活開支增加,原告母親丁某某身體問題已不能維持原告正常生活開支,故其有權要求孟某旺支付相應撫養費。

本案一審法院判決孟某旺從本判決確定的日期開始,至孟某某獨立生活時止,每月支付孟某某撫養費800元,孟某旺不服上訴至中院,二審法院經調解,孟某旺每月支付孟某某撫養費500元至孟某某獨立生活。

律師提醒

 

1.簽訂離婚協議時,僅約定一方不支付撫養費,雙方約定的效力並不能對抗法律上夫妻雙方對子女的撫養義務,撫養教育子女是父母應盡的義務,該義務是一種法定義務,若雙方就子女撫養費約定爲一方不需要承擔,撫養方的撫養能力又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則實際上侵犯了子女的權利。子女起訴要求另一方父母支付撫養費的,應當予以支援。

2.簽訂離婚協議時,雖然夫妻雙方根據自身條件和實際情況在離婚協議中對子女撫養問題做出了明確約定,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應當按離婚協議的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但如果雙方的情況較離婚時發生重大變化,撫養方也能舉證證明其生活存在明顯困難,那麼子女在必要時向另一方父母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是符合法律規定的,與公序良俗和社會公德相符,有利於親子關係更加融洽,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規定 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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